“营改增”后部分物流企业税负提高 陷两难境地
中国证券报记者从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了解到,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近期到上海市纳入“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物流企业进行调研后,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交了8条相关的政策建议,其中提到应慎重对待试点扩围,以免造成行业的地区分割。
试点暴露问题
“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工作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启动,物流企业纳入本次试点范围。其中,“物流辅助服务”列入应税服务范围,并设置了6%的适用税率;装卸搬运服务和货物运输服务从3%的营业税税率调整为11%的增值税税率,上调幅度较大。
“据我们了解的情况来看,特别是货物运输服务是物流企业最基本的服务,且实际可抵扣项目较少,导致试点后企业实际税负大幅增加。”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发布的《调研报告》中指出。
据2011年3月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对65家大型物流企业的调查,2008-2010年三年年均营业税实际负担率为1.3%,其中货物运输业务负担率平均为1.88%。实行增值税后,即使货物运输企业发生的可抵扣购进项目中全部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实际增值税负担率也会增加到4.2%,上升幅度为123%。
同时,《报告》指出,物流业务各环节税率不统一问题仍未解决。根据“营改增”试点方案,依旧对物流业设置了“交通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两类应税服务项目,交通运输服务按照11%的税率,物流辅助服务按照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整合各类物流资源,实行供应链管理,一体化运作,开展一票到底业务、一站式服务,是物流企业基本的运作模式。“在实际经营中,各项物流业务上下关联,很难区分运输服务与物流辅助服务,人为划分不仅不适应现代物流一体化运作的需要,也增加了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报告指出。
此外,《报告》还指出,目前快递企业适用税率仍不明确,物流企业集团及其分、子公司无法合并缴纳增值税等方面的问题。
慎重对待扩围试点
针对目前试点暴露出的问题,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8条政策建议。包括:将货物运输服务纳入物流辅助服务;适当增加进项税抵扣项目;对存量资产(非不动产)采取过渡性抵扣政策;统一快递业行业归属及适用税率;允许试点物流企业集团及其分、子公司合并缴纳增值税;设计使用物流业专用增值税发票;明确试点物流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并慎重对待试点扩围。
《调研报告》指出,国家大力支持的物流企业陷入“两难境地”:一方面上游客户原有的增值税纳税人要求出具11%的增值税发票,以扩大自身进项抵扣税额;一方面直接从事运输业务的实体企业税负升高又抵扣不足,本已微薄的企业利润进一步受到挤压。
协会建议,在一些问题不能妥善解决的情况下,应慎重对待试点扩围。在问题没有充分暴露,没有找到相应解决办法的情况下,贸然扩大试点范围,将会产生较大震动。
“以后即使扩大试点,也应该按照行业,而不是地区稳步推进。因为我国地域辽阔,各地情况不尽相同,按照地区试点,无论税负高低,都会引发地区间的不平衡。特别是像物流业这样全国性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