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推出10项慈善信托计划 受托人无一慈善组织
15年前,2001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实施,“公益信托”正式亮相,但因当时需要“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的要求,具体机构指向并不明确,公益信托并未因《信托法》获得长足发展。
15年后,2016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实施,“慈善信托”被看成是继捐赠后又一种新的慈善途径,甚至被看成是激活“沉睡”多年公益信托的有效手段。
在实施当日,就有不少信托公司成功“抢滩”。
据《公益时报》了解,截至目前,全国已有9家信托公司推出了10项慈善信托计划,但受托人“清一色”全部为信托公司。
而根据《慈善法》第五章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可见,具有慈善信托受托人法定资质的慈善组织尚未与受托人这一角色产生实质性关联。
究其原因,信托税收优惠、公募资质、非货币类等不明确因素是慈善组织实现慈善信托难以跨越的障碍。
那么,慈善组织离慈善信托究竟有多远?
多家慈善信托诞生 受托人无一慈善组织
2016年9月1日,国投泰康信托员工捐赠82万设立的“2016年真爱梦想1号教育慈善信托”在北京市民政局完成备案,该公司员工代表作为委托方,国投泰康信托作为受托方,受益人为全国中小学校师生,慈善项目执行人为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
同一天,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三方作为委托人设立的“爱飞客慈善集合信托计划”在江西省南昌市民政局备案成功,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受托方,慈善项目执行人为广东省爱飞客公益基金会。
同样是在9月1日,深圳市民政局发布公告,深圳市第1号信托“中国平安教育发展慈善信托计划”成功备案,深圳市社会公益基金会和平安保险(集团)有限公司的8名高管(自然人)作为委托人,中国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受托人,慈善项目执行人为深圳市社会公益基金会。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长安慈——山间书香儿童阅读慈善信托”也于9月1日在陕西省西安市民政局顺利完成备案。陕西省慈善协会作为委托人,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受益人为偏远地区及落后地区儿童,慈善项目执行人为公益机构。
《慈善法》实施首日,诸多慈善信托诞生,但其受托人全部为信托公司,慈善组织基本扮演慈善项目执行方角色。
根据《慈善法》第五章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
此时,本已具有法定受托人资质的慈善组织难免有些尴尬。
南都基金会理事长徐永光指出:“《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可以作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不仅只基金会一种类型,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只要是获得慈善组织身份都能够成为慈善信托的受托方。”
为何受托人不是慈善组织?
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简称“壹基金”)从今年年初开始尝试慈善信托的实践,多家优秀的信托公司也与壹基金有过接触。壹基金考虑设计一种“共同受托人”的模式,信托公司和公益机构发挥各自的专业性,即信托公司负责信托产品的设计、资金募集和资金投向;公益机构作为专业的公益组织,负责慈善信托收益部分的使用,进行专业化公益项目匹配和项目运作,但基于对现行法规中慈善信托受托人的理解,最终,这种“共同受托人”模式没能成功落地。
“信托公司背后往往是优质的高净值人群,当这部分群体开始产生慈善投入的需求时,公益组织可以提供专业的公益产品供其选择,并负责受益人遴选、公益项目设计执行;信托公司负责信托产品理财保值增值。如果双方专业分工,合力制胜,获得高净值人群的信任,那对促进中国公益行业可持续性的获得优质资源将是一个非常有价值的的合作模式。”壹基金副秘书沈旻说。
除了对慈善信托受托人的角色认定外,另外一个因素也成为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的绊脚石。
2016年8月25日,根据民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备案条件之第5条规定,“设立慈善信托应当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马剑银表示:“目前来看,慈善组织在慈善信托中作为受托人是缺席的,遇到一个很直接的问题——《通知》中备案要求开立慈善信托账户,但银行不给开。缘由是慈善组织开户账户没法监管,这个监管责任应该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性质来进行划分认定,不能没有监管就不开户,让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慈善信托不成立。”
受托人:慈善组织PK信托公司
《慈善法》实施后,9家信托机构推出10支慈善信托计划受托人无一例外均为信托公司,慈善组织无一入围,那么,作为受托人,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谁更合适?
刚刚推出“爱飞客慈善集合信托计划”的中航信托研发与产品创新部负责人袁田认为,信托公司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是有优势的。
“慈善信托的特点在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受到严格监管,能够保障信托资产独立性。其次,信托公司具有较高水准资产管理能力,慈善信托财产中能更好实现保值增值要求,优先尽到保值义务。”袁田说。
对于这种认识,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益信托工作室负责人上官利青也表示赞同。
“慈善信托优势体现在保值增值上。信托公司有能力使财产保值增值,但要能承担与基金会一样的责任风险,因为是公益资金,如果出现理财亏损如何弥补,如何回应公众和媒体质疑,这急需理清。”上官利青表示。
南都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徐永光则对以上两人认为慈善信托信托公司有优势的言论进行了反驳。
“慈善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则被认为不是信托公司固有财产,如果信托公司破产清算,则受托的慈善信托财产受到保护,不被清偿。但如果基金会作为受托对象,安全性可能比信托公司要更高,因为在中国,基金会作为慈善组织不能破产;其次,基金会投资均是一般性投资,资金风险控制在较低范围,慈善信托财产应该说更有保障。”徐永光说。
慈善信托早有雏形
2007年,南都公益基金会“新公民计划”公益项目接受88岁国立西南联合大学老教授一笔10万元捐款,目的是给新公民计划学校老师和学生设立奖学金。5年后,该老教授又向该项目捐赠30万,至此,该项目累计收到老教授40万个人捐赠。《慈善法》实施后,南都公益基金会征求老教授意见希望将其转成慈善信托计划,按照规定,慈善信托计划中可以设立监察人,征询老教授意见选定监察人,正完成一笔由慈善组织担当受托人的慈善信托计划。
南都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徐永光看来,老教授向基金会公益项目捐赠40万时,慈善信托还未出台,但这已经是一种质同形异的‘慈善信托’雏形。
“基金会接受捐款的过程,已经存在委托、受托、受益等元素,只是未用慈善信托的法条。”徐永光说。
徐永光这种说法得到了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副秘书长王丹的赞同。
王丹说,由于教育基金会特点,使得很多捐赠人愿意做留本基金,在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本金不动,利用增值部分公益,这实际上已经实现了慈善信托的功能。“慈善信托作为能够让更多民众参与慈善的又一渠道,这实际上关注的是高净值人群。如果单从捐赠或成立基金来说,这已经有了慈善信托的雏形。”
慈善信托暂无公募资质
根据2001年10月1日施行的《信托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一)救济贫困;(二)救助灾民;(三)扶助残疾人;(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2008年6月2日发布的93号文第四条规定,“信托公司设立公益信托,可以通过媒体等方式公开进行推介宣传。公益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机构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其数量及交付信托的金额不受限制。信托公司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公益信托财产专户,并可以向社会公布该专户账号”。
该文件发布后被看做当时推动公益信托的“强心剂”,公益信托明确了公募属性。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益信托工作室负责人上官利青表示:“银监会93号文给予公益信托公募资质,在银行开立专用账户后就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信托财产。”
“这是公益信托的优势。”上官利青补充道。
“慈善信托公募权不明确,税收制度也不明了,现阶段相较公益信托并没有太多优势。”上官利青表示。
2008年汶川地震后,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准备成立以奖励高校学子的奖学金公益信托,多次设计后将方案保送陕西省民政厅,但被以《信托法》规定公益事业管理机构不明确为由,申请未获通过。
根据《信托法》第六章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对于公益信托活动应当给予支持”。
但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究竟指的是具体那个部门,并未明确,这多少成了当时公益信托并不发达的理由。
为了完成奖学金公益信托计划,长安信托随后找到了西安交通大学基金会作为奖学金公益信托计划的项目执行人,先募集资金进入长安信托,然后拨付资金给校方作为奖学金,这样的流程形成后,再向基金会上级民政主管部门申请成立公益信托,很快得到获准。
“慈善信托需要公募权,要不然与公益信托相比并没有太多优势。”上官利青表示,“作为慈善信托背后都有较多的高净值客户资源,应该允许通过公募方式将这些资源引入慈善组织,导入公益事业中。但《慈善法》中关于慈善信托能否公募确要打一个问号。”
2013年,有7家机构提出向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捐赠股权收益支持公益事业发展,并与基金会签订股权收益权捐赠协议。2014年,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希望将此笔股权收益联合金融机构,成立中国首支权益类的慈善信托,并希望更多机构通过捐赠股权收益实现慈善目地,但随后在向民政部门申请过程中被否决,理由是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成立慈善信托不能公开募集。
作为当时推动者之一,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副秘书长朱秋霞认为:“慈善信托作为一种具有创新意义的慈善模式,公众不能参与,那只会成为少数富人阶层的行为,这注定慈善信托的社会影响力不会太大。”
委托人权利应保证
2015年11月24日,“大爱长安?陕西银行业普惠金融扶贫慈善信托”在陕西西安成立。由陕西省银行业协会倡议,省内30余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响应,共计向陕西省慈善协会捐赠500万元成立专项基金,长安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受陕西省慈善协会委托,对专项基金进行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得到陕西省民政厅同意;监察人为北京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受益人为贫困农户。
2016年9月1日在中国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中国平安教育发展慈善信托计划”,同样被认为委托人信托资格被剥夺。该信托计划委托人为深圳市社会公益基金会和平安保险(集团)有限公司的8名高管(自然人),深圳市社会公益基金会的信托资金来源于捐助资金,深圳市社会公益基金会接受善款后作为公益支出将善款用于信托计划,此时该笔资金已经与捐助人没有关系,而作为公益支出后也不属于深圳市社会公益基金会,作为信托产品也不属于中国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这笔信托资金的归属则显得不明确。
这个看上去并无任何不妥的慈善信托模式却被有些专家认为是在将慈善信托开倒车。
南都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徐永光表示:“这个慈善信托模式中,捐赠人的慈善信托权利被剥夺了。捐赠者捐赠给慈善组织成立基金,而后由慈善组织委托信托机构进行慈善信托,这个信托计划跟捐赠者就没了关系,是由作为独立法人的慈善组织进行慈善信托,无形中剥夺了捐赠者的信托权利。”
“如果是通过慈善信托做公益,就应该让财产所有者参与到信托计划当中,否则则是慈善信托在中国的倒退。”徐永光表示。
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姜雪莲也表达了相同观点,她说:“捐赠人捐赠财产给基金会,然后由基金会给信托公司,此时捐赠人与信托资产已毫无关系,而慈善信托中又没有要求必须设立监察人,委托人就应该有一定监督权利,捐赠人通过捐赠给基金会设立信托计划,反而没有了监督权利,这有些不太符合慈善信托发展的方向。”
基金会大多呈观望状态
中国扶贫基金会是较早开始尝试慈善信托的基金会之一。
2015年,一笔巨额资金欲通过中国扶贫基金会设立慈善信托,再展开项目执行,最终还是通过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的方式进入到中国扶贫基金会,慈善信托未能完成。
中国扶贫基金会秘书长助理丁亚东看来,这样一笔巨额资金没有设为慈善信托,通过捐赠形式,扶贫工作可以做的更广。
“如果不是慈善信托,直接捐赠设立基金,只要基金会理事会认可,同意授权后就可以进行公益项目,这样做反倒比慈善信托公益范围更大,方便快捷。”丁亚东说,“捐赠者不管是一次性注入资金设立基金,还是每年注入的方式,基金会在资金使用过程中也会进行监管,会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制动拨付计划,对捐赠资产进行保值增值,这已经类似慈善组织作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模式。”
对于慈善信托的发展,张亚东觉得,普通公众捐赠10元、100元,通过公众平台直接参与慈善显得更为便捷。下一步,中国扶贫基金会也并不打算做公众层面的慈善信托,而更多愿意进行高净值人群慈善信托计划。
“通过与富人慈善、家庭财富管理结合,大笔资金设立慈善信托,能够拓展我们现有捐赠量和分别出捐赠合作伙伴界限,这样来说意义最大。”张亚东说。
阿拉善SEE基金会是中国本土最大的环境保护组织,2008年由阿拉善SEE生态协会发起成立,致力于资助和扶持中国民间环保NGO的成长,打造企业家、NGO、公众共同参与的社会化保护平台,可持续地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最近,基金会刚刚签完一亿元的捐赠协议,这笔资金做成慈善信托还是设立专项基金,阿拉善SEE基金会仍在考虑之中。
这在该基金会副秘书长张媛看来,作为慈善组织最终都是达到慈善目标,能通过简单方式达到则更有优势。
“设立专项基金对于捐赠人权益来说是可以得到保障的。通过理事会监管、专项基金管委会投票就可以保障捐赠人权益和公益项目执行效果,并对捐赠资产保值增值,设立慈善信托涉及信托专用账户、民政审查备案,反倒麻烦。”张媛说,“现阶段,捐赠免税也有法可依,但慈善信托免税条文尚不明朗,这样反而慈善信托显得没有优势。”
据《公益时报》记者了解,目前,阿拉善SEE基金会正在号召所有会员企业家捐出1%的股权,现阶段已经有6名企业家承诺捐献,但捐赠资金到底是以慈善信托方式还是捐赠方式呈现,并没有结果。
免税、非货币暂无优惠条款
《慈善法》第五章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该规定中对委托人财产并未有清晰界定,这意味着用货币类与非货币类设立慈善信托均可。
据《公益时报》了解,《慈善法》实施后9家信托公司推出的10支慈善信托,均为货币类信托财产,而更多非货币类财产设立慈善信托现阶段则面临较高赋税和相关制度缺失。
2009年2月12日,曹德旺在福建证券监督管理局福建辖区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表示,计划捐出家族持有福耀玻璃中70%股份约7亿股成立河仁慈善基金会,按当时市值折算近35亿元人民币。但当时国内还没有通过股权捐赠成立慈善基金会先例和相关法规,河仁慈善基金会在注册、纳税和上市公司控股地位等遭遇体制障碍。
当时有专家测算,如果7亿股份股权折算35亿元人民币捐赠完成,所交赋税需数亿元之多,这显然不太符合捐赠初心。
2010年,最终曹德旺决定出资2000万元,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成立何仁慈善基金会。
时任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创新与社会责任研究中心主任(现为“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副院长)的邓国胜高度赞扬了曹德旺的股捐,称其推动了相关政府的变革,为未来企业家、富人捐赠股票趟一条新路。
而2015年,重庆市沙坪坝区张阿姨想将其下一间门面捐赠给重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也遭遇高额赋税,使得张阿姨和受赠方感到犹豫。通过向税务部门咨询,捐赠过户完成,这间40万元门面需要缴纳超7万元赋税。
《公益时报》记者在查阅相关规定后发现,据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副秘书长王丹表示:“在捐赠领域,现金捐赠、不动产、股权股票捐赠都视同交易,征收会有相对明晰的步骤,但慈善信托是新生事物,和捐赠一样任何新生事物都需要我们去探索推进,这种信托赋税如何缴纳和减免,这是细则应该尽快出台,保障慈善信托健康有序发展。”
相对于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副秘书长王丹的焦急,南都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徐永光对非货币类慈善信托则看得更为乐观。
“非货币类资产作慈善信托将会成为今后的主流。”徐永光说,“高净值人群资产大多存在形式都是非货币,只有当非货币进入慈善信托,这个行业才有可能大发展。”
“未来十年,将会进入到第一代富豪的财富代际交替传承时期,将会有更多家族信托、慈善信托出现。十年内,慈善信托增量估计达到1万亿人民币。”徐永光补充道。
对话:北京大学非营利性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
《公益时报》:怎样看待慈善信托?
金锦萍:目前,信托在公众中存在一个误区,认为信托是理财产品、理财工具,这是一种误解。慈善信托不仅仅是慈善财产的一种经营管理方式,而是跟慈善组织一样都是从事慈善事业的一种途径,是信托制度在慈善领域的具体运用,这是今后需要做大量工作普及的知识。
《公益时报》:慈善信托怎样获得税收优惠政策?
金锦萍:由于慈善法规定的慈善信托在规则上并不充分,与民事信托之间的差异不大,所以按照《慈善法》设立慈善信托,不意味着就能获得税收优惠。不能既希望信托设立和监管环节便利,又能获得税收优惠。要获得税收优惠,还应符合财税部门的标准,并受到严格监管,充分披露信息,达成权利和义务的对等。
《公益时报》:慈善组织能否成为慈善信托受益人?
金锦萍:从法理上而言,慈善信托是没有受益人的,只有给付请求权人。但是慈善组织作为“受益人”并不违反慈善信托的原意。慈善组织可以从慈善信托中得到资金,但并不以受益人角色出现。慈善组织要么作为公益项目执行人(在法律关系中往往作为受托人或者受托人的代理人),要么作为慈善信托的受资助方,获得慈善信托拨付的资金去做公益项目,最终实现慈善目的。
《公益时报》:慈善信托如何保证委托人权益?
金锦萍:当前为了解决税收优惠问题,往往采取让委托人先将资金捐赠给慈善组织,然后通过慈善组织作为委托人再成立慈善信托。如此运作之后,慈善组织在慈善信托中则成为了委托人角色,而原先的委托人成为了慈善组织的捐赠者。潜在风险有两种:要么慈善组织成为管道,其成为捐赠人的傀儡,代替捐赠人按照其意愿行使委托人权利;要么捐赠者已经与慈善信托没有关系,捐赠者将财产捐赠给基金会设立慈善信托,慈善信托委托人主体也变成了慈善组织,那么应当由委托人行使的权利,现在交给了慈善基金会去行使,怎样确保慈善信托中原先委托人权益和意愿被尊重,成为难题。信托制度虽然灵活,但不能忘记原本初心。
《公益时报》:慈善信托推动《慈善法》发展?
金锦萍:慈善信托本身无法完善《信托法》中未完善之处,慈善信托依然要适用《信托法》和《慈善法》。针对货币之外的其他财产设立信托的相关财产公示制度的构建,信托财产多元化、税收税制等问题,都需要法律和政策予以进一步明确。慈善信托出现会将这些问题变得更加突出,改革的动力和压力有望增大,从而导致政策倡导方面更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