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家涉P2P业务互联网理财平台合规压力测试
摘要:互联网理财平台开展P2P网贷业务,则其P2P网贷产品信息披露及业务模式应该满足《办法》的要求。
近几年,在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互联网理财平台受到了市场充分关注,部分具有一定规模的P2P网贷平台也纷纷向此转型。互联网理财平台通过互联网直接为个人用户提供综合性的理财产品和服务,包括基金、网贷、保险、众筹等。
8月24日,为了规范P2P网贷行业的发展,银监会等国家四部委出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使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并不仅限于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包含在内。
随着监管细则的出台,不少舆论认为将有利于互联网理财平台的发展,并认为互联网理财平台并不在《办法》的监管范围之内。但是从《办法》可以看出,只要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相关机构均在办法的管理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办法》并不仅仅针对的专注于P2P网贷业务的网贷平台,其他类型的平台如果涉及网络借贷业务也应在监管政策范围之内,其中就包括涉及P2P网贷业务的互联网理财平台。
本文对市场上涉及P2P网贷业务的互联网理财平台进行梳理,并根据《办法》要求对此类平台做一合规测试,仅供参考。
(一)涉P2P网贷业务互联网理财平台分析
目前涉及P2P网贷业务的互联网理财平台不在少数,除了原有的综合类的互联网理财平台,还包括一些正在转型中的P2P网贷平台。这些平台主要包括挖财、人人贷、红岭创投、陆金所、积木盒子、PPmoney万惠、随手记、铜板街、盈盈理财、京东金融、微财富、普益投、财富派、金融圈、凤凰金融、360你财富、苏宁金融等。
挖财和随手记最早以个人记账理财工具为主营业务,随后发展到涵盖了记账、理财、信贷等功能的移动互联网理财平台,两家平台的网络借贷业务多为第三方机构(保理、P2P网贷平台等)推荐融资项目;积木盒子、陆金所在较早的时候已经开始向互联网理财平台转型,目前积木盒子、陆金所均间接拥有基金销售牌照,陆金所是其兄弟公司具有基金销售的牌照,积木盒子为关联公司具有基金销售牌照。人人贷和红岭创投也已经开始向互联网理财平台转型,在其平台上还有基金、挂钩类型的理财产品销售。
对于背靠电子商务平台和门户网站的互联网理财平台来说,例如苏宁金融、京东金融和360你财富,平台的理财产品业务范围较为广泛,P2P网贷理财业务仅占少数,并且这些理财平台的P2P网贷业务多以票据业务为主。部分互联网理财平台在监管政策出台以后,便下线了票据业务,例如网易理财原有的网易银票产品已经停止销售。
上表中的互联网理财平台都涉及网贷业务,其中一部分互联网理财平台的债权为平台直接对接借款人,审核通过后在互联网理财平台上发布借款人的借款信息,还有一些互联网理财平台的债权来源为P2P网贷平台或者线下、线上借款机构推荐。以铜板街为例,其债权产品的来源包括你我贷、夸客金融等P2P网贷平台的借款项目,还有一些项目由线下机构提供,如捷越联合。
从上表可知,除了P2P网贷业务,互联网理财平台的业务还包括众筹、基金销售、保险理财、银行理财等。根据《办法》规定网贷平台不得从事股权众筹业务、不得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目前股权众筹的监管主体尚未明确,监管细则尚未出台。因此,互联网理财平台的众筹业务是否合规尚待商榷。
(二)涉P2P网贷业务互联网理财平台合规分析
涉P2P网贷业务的互联网理财平台也应该受到网贷监管细则的监管,本节将针对这些互联网理财平台的合规性进行分析(备注:本次测试统计数据收集时间截止2016年9月26日)。根据《办法》以及银监会下发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筛选出当前阶段可执行的、能够明确量化的17项合规因子。
17项合规因子包括:银行存管,ICP证,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许可证,风险揭示,不向出借人承诺保本保息,禁止拆期限或放贷行为,禁止在线下推介宣传,禁止打包资产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禁止为投资股票等高风险的融资行为提供信息中介服务,禁止借款人贷款余额超过上限,禁止项目融资募集期超期,对借款人开展必要审核,对出借人进行风险评估测试,披露借款人、融资项目信息,披露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资金运用情况,定期运营报告,实时信息披露。
根据17项合规因子,分别统计不同互联网理财平台的合规项数量。如下图所示,在17家互联网理财平台中,人人贷、PPmoney万惠、积木盒子、红岭创投的合规性较高,挖财、随手记、360你财富、普益投的合规性较差。总体上分析,由P2P网贷平台转型向互联网理财平台的合规性要高于其他的理财平台。
1、互联网理财平台开展P2P网贷业务的基本条件满足情况
监管层对机构能否开展P2P网贷业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包括客户资金必须由银行进行存管,机构需要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本文同时统计ICP证及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许可证的获得情况)。
银行资金存管是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的基调之一,从投资人资产安全的角度来说,互联网理财平台如果开展P2P网贷业务,则客户资金必须由银行存管。在17家理财平台中,仅有2家理财平台实现了客户资金的银行直接存管,分别是人人贷和积木盒子。
互联网理财平台提供了电信增值服务和在线交易服务,因此ICP证和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许可证都可能有需要获得。ICP证共有12家平台获得,随手记、微财富、普益投、360你财富、凤凰金融未获得ICP证。获取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许可证理财平台较少,仅有4家,其中京东金融、苏宁金融使用的是原电商平台的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许可证,金融圈和PPmoney万惠也获得了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许可证。
2、理财平台的P2P网贷业务合规性分析
互联网理财平台开展P2P网贷业务,则其P2P网贷产品信息披露及业务模式应该满足《办法》的要求。
(1)信息披露情况
对于开展P2P网贷业务的机构来说,需要披露的信息包括P2P网贷业务实时信息数据、定期报告、融资项目信息、融资项目贷后管理情况。从选取的17家互联网理财平台来看,对四项指标进行披露理财平台数不到一半,对P2P网贷业务的信息披露明显不足。随手记、微财富、金融圈、普益投、360你财富、京东金融、凤凰金融、苏宁金融8家互联网理财平台,信息披露的四项指标中仅对其中的一项进行了披露。
(2)业务模式合规情况
互联网理财平台的P2P网贷业务模式需要满足“禁止在线下物理场所宣传、推介融资项目、禁止拆分融资项目期限或发放贷款、禁止以打包资产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禁止为投资股票等高风险行为融资”;同时还需要满足“同一平台个人最多借款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最多借款100万元;不同平台个人最多借款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最多借款500万元”以及“项目融资募集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从统计的结果可以看出,“禁止为投资股票等高风险行为融资,禁止在线下物理场所宣传、推介融资项目”的合规性较高,17家理财平台中14家均符合规定,“禁止以打包资产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合规性较差,仅有5家理财平台符合规定。17家理财平台中,P2P网贷平台转型为互联网理财平台的禁止项合规性较好,人人贷、积木盒子、红岭创投、PPmoney万惠四项指标均未出现违规,而挖财、铜板街、金融圈、普益投的不合规性均在3项以上。
从统计的结果可以看出,所有互联网理财平台的P2P网贷业务募集期限均未超过《办法》规定的20天的期限,但均存在个人或者机构的借款上限均超过《办法》规定的借款金额的情况发生。
向投资人“承若保本保息”并不符合我国监管层的监管要求。早在2005年,银监会对银行理财产品就要求“不得承若保本保息”,不仅是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也被监管层要求不得承若保本保息。17家互联网理财平台均未向投资人承诺保本保息。
不论是传统的金融机构,还是P2P网贷平台、互联网理财平台风险揭示一直是监管的基本要求,互联网理财平台涉及的金融理财产品众多,并且是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更应注重对投资人的风险提示。17家互联网理财平台总体表现较好,14家理财平台向投资人揭示了可能存在的风险。
《办法》要求对投资人进行风险评估,同时对投资人和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审核。17家互联网理财平台中,仅有7家平台对投资人进行了风险评估测试;6家理财平台未对最终借款人进行必要的审核,其对接的P2P债权多为第三方打包的资产,这6家理财平台为挖财、随手记、铜板街、微财富、360你财富、财富派。
(三)总结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由P2P网贷平台转型的互联网理财平台,其P2P网贷业务普遍合规性较好,也有不少互联网理财平台并未意识到网贷业务合规性的重要性,一旦监管层明确做此要求,其将面临较大转型压力。
此外,也存在少部分开展P2P网贷业务的平台,在监管细则出台之后,不以转型或调整业务模式,而是通过偷换概念的方式,利用互联网理财平台以及金融科技公司等名头,试图将自己划出P2P网贷监管细则的监管范围,这恐怕只是掩耳盗铃的行为。
在经过了几年的各种诈骗、倒闭、跑路的洗礼之后,投资人对自身资金的安全更加的看重,各类互联网金融平台只有积极拥抱监管,充分保障投资人的利益,方能脱颖而出,获得长久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