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担合作风险排查全面铺开 银行主动提高门槛
《经济参考报(微博)》记者通过多渠道获悉,上海银监局6月初向辖区内各大金融机构转发银监会关于银担合作风险排查的要求,北京、江苏、浙江、广东等地银监局已于近期开展辖区内银担合作风险摸底。
“事实上,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整顿在2010年初就开始有所加强。去年由于货币政策趋紧,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量有一定提升,其中违规操作带来的风险在今年初浮出水面。”一位接近银监会的知情人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毫无疑问,排查银担合作风险和进一步规范、整顿融资性担保公司,是今年银监会监控的重点。”
排查
多地发文严防风险扩散
《经济参考报》记者获悉,前不久,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银监会为其牵头单位)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以及各地银监局下发了一份《关于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的提示和开展风险排查的函》,要求各地监管部门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对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自2011年3月31日至2012年3月31日期间发生的资金变动情况和担保业务情况进行排查。
其内容方面包括:资本金不实、违规运用资金、挪用或占用客户保证金、以委托贷款方式掩盖代偿等行为,以及非法吸存、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尤其要注意理清股权结构、关联关系、第三方代持情况及实际控制人情况,对股东背景比较复杂、关联企业较多的机构提高警惕和敏感度。
事实上,今年年初以来,北京中担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担公司”)债务问题成为了银担合作业务收紧的导火索,据北京市金融局披露的数据显示,初步核查结果表明中担公司债务大约12.7亿元,同时又有22家银行卷入其中,在保余额为309590万元。
一位担保行业分析师指出,“包括华鼎担保、创富担保、中担担保三家大型担保公司在内的不少融资性担保公司都存在截留客户的银行贷款、甚至伙同企业从银行骗贷的情况,所得资金挪用于民间借贷以及对外投资以获取高额利润。”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在风险提示中表明,当前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的风险有三个方面:
第一,资本金不实风险比较突出。从近期风险事件和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一些担保公司在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后,即通过应收账款、委托贷款或其它投资等方式变相抽走资本金,而后大肆从事高风险经营活动,一旦风险暴露,有关人员即出逃境外,留下巨额风险敞口;不少担保公司将资本金超比例投资或用于发放委托贷款,长期难以收回,蕴藏巨大风险隐患。
第二,融资性担保公司挪用或占用担保客户保证金比较普遍。近期已发生多起融资性担保机构挤占、挪用客户保证金从事委托贷款、高风险投资等活动后,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的挤兑风险,不仅给担保客户造成巨额损失,也使融资性担保业务面临巨大风险敞口。
第三,实际控制人模式和关联交易的问题比较严重。有的投资人通过其他公司代持股份的方式跨区域设立若干家担保机构掩盖其实际控制人身份,这些关联担保公司之间存在着复杂的业务往来关系,还与其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企业在账外开展了大量的关联交易;有的担保公司通过关联企业虚构交易套取、骗取银行贷款或对民间借贷、理财业务提供担保,因资金链断裂形成风险事件,案发后巨额资金去向不明;有的担保公司股东因个人借款、应付账款、应付承兑款负有巨额债务,甚至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资金链断裂后,担保公司声誉受到严重损害,担保业务无法正常开展,面临破产清算。
根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的要求,对于风险底数不清、风险隐患较大的地区,将暂停批设新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另外,此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排查工作应在2012年10月底之前完成,并于12月底前将排查情况报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
把关
银行主动提高门槛
继北京中担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多家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资金链断裂的风险爆发后,银担合作业务在业内“风声鹤唳”。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会长李世奇坦言,“由于担保业的集中还款期在今年四五月间,目前上半年的统计数据还没有出台,也没有暴露出明显问题,但届时肯定会有一些矛盾出现。”
“自中担事件后,商业银行普遍提高了融资性担保机构准入门槛。部分商业银行以明确或非明确方式暂停了与民营担保机构合作,甚至少数商业银行仅选择大型国有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还有部分商业银行提高了担保机构存入银行的保证金金额,增大担保机构资金周转压力。”北京市金融局副局长粟志纲表示。
据《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工、农、中、建四大行对与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最为谨慎,其中,农行和工行先后从去年下半年开始要求相关信贷企业提前还贷,并且部分暂停了与民营担保公司贷款的业务合作。
同时,工行方面还发文要求各地方分行“主要与政策性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所谓政策性担保机构是指中央部委、省(市)、地市级政府全资或控股成立的专业担保机构。并且同时规定允许展开业务合作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获得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实收资本在1亿元(含)以上,且信用等级在A3级(含)以上的政策性担保机构;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良好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控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补偿机制;不存在违规出现非担保主业的情况;三年无不良履约记录,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和高管无不良信用记录;上年度代偿率不高于2%,代偿回收率不低于40%”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