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康:尽早放行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应尽快制定并出台商业银行开展国债期货业务政策,以国债承销团和做市商银行为切入点,放行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交易。”3月2日,全国政协委员贾康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提出上述观点。
贾康确定提交的《关于尽快放行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建议》提案指出,随着我国存款利率上限管制取消,利率波动幅度明显加大,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压力凸显。一是国债市值波动风险加剧。二是利率敏感资产负债重定价风险加剧。三是银行转型发展压力增强。
贾康认为,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意义具体有三个方面:一是管理国债业务风险。二是管理利率敏感资产负债重定价风险。商业银行运用国债期货管理利率敏感性资产负债的风险敞口,可以增强净利息收入稳定性,降低资金风险溢价,从而降低全社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推动实体经济发展。三是促进商业银行转型发展。商业银行可借助国债期货为理财产品保值增值,提高理财产品发行、清算效率,提升资产管理效率,为广大客户提供更加安全、更加多样化的产品选择,促进商业银行转型发展。
贾康认为,综合来看,我国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时机已经成熟,尤其是国债承销团和国债做市商银行参与国债期货,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国债承销积极性,对冲做市商存货风险,增强国债二级市场稳定性。建议以国债承销团和做市商银行为切入点,尽快制定、出台商业银行开展国债期货业务政策,尽早放行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贾康的另一份提案认为,目前,我国5年期、10年期国债期货已经成功上市并平稳运行,基本具备了中长期利率风险管理及收益率曲线建设的基础。在此背景下,加快推出2年期品种,将是健全国债期货产品体系、完善国债收益率曲线建设的关键一步。从现有条件看,推出2年期国债期货产品以完善国债期货产品体系的时机已经成熟。
另外,贾康还提交了《关于取消国债利息收入免税政策的提案》,该提案建议对持有记账式国债获得的利息收入,机构投资者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储蓄国债的利息收入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同时,应做好必要的宣传工作,使投资者、特别是个人“散户”知晓实际收益水平将与过去大体相当这一关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