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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发被告上法庭:信用卡中心涉嫌伪造申请表

2013-07-18 15:33:10
“一张几乎没有使用的浦发银行信用卡,更没有欠费,却接到银行的‘应还款’短信。”这事让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李小亮律师倍感疑惑。

  原标【浦发银行被告上法庭:信用卡中心涉嫌伪造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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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张几乎没有使用的浦发银行信用卡,更没有欠费,却接到银行的‘应还款’短信。”这事让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李小亮律师倍感疑惑。在与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沟通过程中,李小亮发现银行方面提供给他的“办卡申请单”并非自己签名,于是一纸诉状将“上海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告上法庭,索赔1元精神损失费。

  “悄悄”被扣180元年费 交涉后被“豁免”

  2013年3月7日下午,李小亮正在开会,突然收到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发来的欠款110.88元的短信通知。对此,他倍感意外。“这张卡近一年来几乎没有使用过,怎么会有应还款的帐单呢?难道是自己记错了”为了不影响个人信用记录,他到浦发银行南京新街口支行去还这笔钱。

  据李小亮介绍,在还钱之前,他让银行工作人员查了一下消费明细,得到的回复是,所收费项目是信用卡年费。按照浦发银行规定,信用卡(普卡)持卡人在一个年度内刷卡消费金额不满2000元的,要收取持卡人180元年费。因李小亮所持账目有69.12元,所以,接到银行的扣款通知是110.88元。

  “在我印象中,当时浦发银行工作人员向我推销办理信用卡时,并没有告知有这笔收费项目。”李小亮说,在和浦发银行南京新街口支行工作人员交涉中,一位经理当时就表示,对李小亮律师的该笔年费给予“豁免”。当天,他就收到了年费“豁免”成功的信息。

  据理维权发现用卡申请表涉嫌造假

  身为职业律师,李小亮认为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的收费不合理。于是,他要求银行方面提供他当时办卡时本人签名的申请单,银行方面表示不方便提供给客户为由拒绝。经多次交涉,浦发信用卡中心领导通过邮件发给李小亮律师一些所谓的资料复印件,其中包括一张申请表,李小亮看后多次向对方表示,该申请表上的落款签名非其本人签名,其他信息资料也非其本人填写。另外,“申请表”上包括住宅“自有无按揭”(注:应为“有按揭”)、家庭地址等多处信息与实际不符,甚至连签名日期都没有。同时,最关键的是,在该申请表内容中,并未看到关于消费不到一定金额需缴纳180元年费的内容。

  李小亮说:“因为有很多疑问,所以,我向对方进一步提出要看申请表原件的要求,结果被拒绝。对方称,根据该公司的规定,要想看到申请表原件,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

  浦发被告上法庭 南京鼓楼法院已受理

  “一张普卡因消费未满2000元就被扣除年费180元,说多不多,说少不少,找到银行理论才给豁免,其他众多不知情的持卡人也许就不明不白地为此买单了?更加不能容忍的是,浦发信用卡中心提供给持卡人的申请表居然涉嫌伪造。”李小亮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规定,浦发银行在为消费者办理信用卡申请时,应该明确告知其关于收取年费的有关事宜,保护其法律赋予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李小亮说:“自己作为一名律师,我有责任维护广大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和谐的金融秩序。”因此,他决心通过讼诉的方式维护他和广大持卡人应有的知情权、选择权、姓名权、名誉权等。

  6月20日,李小亮律师向侵权行为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送上法庭,请求法院:一、依法判令被告(因其伪造申请表、不明不白扣年费等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停止侵害,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元;二、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等有关费用。

  6月26日,南京鼓楼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目前,江苏省银监局和江苏省消费者协会也已经介入调查此事。对此,本网将继续关注。(文章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