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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歹徒银行门口蹲点专抢女性取款者 被判刑10年

2012-05-09 09:49:13
为获取不义之财,南阳一农民竟然伙同他人骑摩托车窜到河南省郑州、洛阳等地的一些银行门口寻找作案目标,大肆抢劫取钱储户。2012年5月8日,经河南省新密市检察院提起公诉,伙同他人飞车抢夺银行储户后在外潜逃近5年的被告人鲁玉良被法院依法以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为获取不义之财,南阳一农民竟然伙同他人骑摩托车窜到河南省郑州、洛阳等地的一些银行门口寻找作案目标,大肆抢劫取钱储户。2012年5月8日,经河南省新密市检察院提起公诉,伙同他人飞车抢夺银行储户后在外潜逃近5年的被告人鲁玉良被法院依法以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现年26岁的被告人鲁玉良系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郭滩镇清河镇村农民,小学毕业。2007年11月份,鲁玉良伙同老乡骑着摩托车窜到新密市超化镇一农业银行附近,伺机作案。当其看到被害人黄某到银行取钱后,就尾随黄某来到离银行不远的偏僻无人处,趁黄某不备,将其内装6310元钱和银行卡等物的包抢走。

  2007年11月14日,鲁玉良再次伙同他人骑着摩托车窜到河南省偃师市庞村镇一农业银行附近,当其看到被害人孙某刚到银行取了30000元钱后,就尾随孙某到附近一偏僻无人处,趁孙某不备,将其内装30000元钱包抢走。案发后,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将目标锁定为鲁玉良,并于2010年6月21日将其列为网上逃犯。2011年11月15日,在外潜逃的鲁玉良在郑州高新区石佛办事处百炉屯村一处民房内被抓获。

  河南省新密市检察院审查该案后认为, 被告人鲁玉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现金3631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据此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防范措施:

  1、到银行取款时,尽量避开晚间时段,最好选择在白天、有银行保安执勤的时段和营业网点,最好两人以上结伴同行,并要用牢固的袋子装钱。

  2、在进入网点前,最好提前观察周围有无可疑人员,提取大额钱款后,尽量乘坐小汽车,不要骑摩托车或者电动车及自行车。

  3、取款后,不要在银行门口清点钱款或暴露放钱款的位置。走出银行时,注意观察附近是否有东张西望、形迹可疑的人员。

  4、开车的储户如果离开银行时,要检查小车下有无可疑物品。必要时,储户可以要求银行保安协助检查小车、护送上车,或要求保安公司协助押运。

  5、驾车途中,如遇到车辆故障、交通事故等意外情况,不要轻易下车,确实需要下车时,车上钱款应有人看守,或携带在身边。

  6、为了保障储户的权益,银行也可在自助区增设安保力量,有条件的还可在晚间增设值班保安,公安机关也可在重点路段的ATM机服务区外围展开巡逻和执勤。储户万一遭遇犯罪分子抢劫、抢夺、盗窃时,一定要冷静处置并立即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