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要闻

保监会间接监管非保险子公司 重点规范五类行为

2014-10-13 12:23:28
近年来,保险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投资其他行业,控制了大量不受保监会监管的非保险子公司。

  近年来,保险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投资其他行业,控制了大量不受保监会监管的非保险子公司。保监会相关人士指出,这类公司数量众多,分布行业广泛,法律关系复杂,内部交易频繁,一旦出现经营危机,将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声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11日,保监会网站公布《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加强对境内外保险公司非保险子公司的管理。据介绍,《办法》充分借鉴国际经验,采取间接监管模式,对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的风险进行全面监测。

  《办法》重点规范保险公司投资和管理非保险子公司的五类行为:一是投资设立非保险子公司;二是对非保险子公司的管控;三是与非保险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四是向非保险子公司的外包;五是与非保险子公司的防火墙建设。同时,《办法》要求保险公司逐步完善自身和非保险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体系。

  《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是指保险公司对其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不属于保险类企业的境内外公司。主要包括四类:一是银行、证券和信托等其他金融机构;二是承担保险公司部分职能的共享服务类公司;三是投资保险业上下游产业链形成的关联产业公司;四是其他无业务相关性的公司。

  保险公司非保险子公司须财务独立||深圳商报||胡佩霞

  保监会出手整治徒子徒孙日益膨胀的保险集团公司。昨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重点规范保险公司投资和管理非保险子公司的五类行为,全面监测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的风险,防范风险向保险业传递。

  《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是指保险公司对其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不属于保险类企业的境内外公司。主要包括四类:一是银行、证券和信托等其他金融机构;二是承担保险公司部分职能的共享服务类公司;三是投资保险业上下游产业链形成的关联产业公司;四是其他无业务相关性的公司。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直接投资非保险子公司,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公司直接投资共享服务类非保险子公司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该保险公司属于保险集团的成员公司;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保险集团内其他保险类成员公司,其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满足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保险公司不得间接投资共享服务类非保险子公司。”

  保监会严管险企境内外非保险子公司||中国新闻网||陈康亮

  中国保监会11日表示,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加强对境内外保险公司非保险子公司的管理。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保险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投资其他行业,控制了大量不受保监会监管的非保险子公司。这类公司数量众多,分布行业广泛,法律关系复杂,内部交易频繁,一旦出现经营危机,将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声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该负责人进一步指出,《办法》充分借鉴国际经验,采取间接监管模式,对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的风险进行全面监测,切实防范风险传递,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金融危机以来,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和国际监管组织积极探索对金融集团内不受监管实体的监管。2010年2月,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发布《对保险集团内不受监管实体的监管指引》,阐述了不受监管实体的类型和风险,明确了监管应当关注的重点,为各国保险监管机构提供了参考。

  据介绍,《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是指保险公司对其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不属于保险类企业的境内外公司。主要包括四类:一是银行、证券和信托等其他金融机构;二是承担保险公司部分职能的共享服务类公司;三是投资保险业上下游产业链形成的关联产业公司;四是其他无业务相关性的公司。

  《办法》对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的监管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按照非保险子公司与保险业务的紧密程度,以及金融监管的覆盖状况,对保险公司投资管理各类非保险子公司的行为分别采取审核、备案、报告等不同等级的监管规则,努力实现对保险公司总体风险的无缝监测。

  同时,《办法》明确,保监会将通过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等,积极开展与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对应的行业监管机构的信息交流,加强监管协调与合作,全面掌握非保险子公司的风险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