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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产险违规销售健康险33万份遭保监会处罚

2015-01-16 11:00:52
近期,我会对平安产险北京分公司涉嫌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平安产险北京分公司、曹阳、李建民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上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标【平安产险违规销售健康险33万份遭保监会处罚】
  
  保监罚〔2015〕1号
  
  当事人:中国平安(79.54, 0.67, 0.85%)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产险)北京分公司
  
  营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
  
  当事人:曹阳
  
  身份证号:42010619700310XXXX
  
  职务:时任平安产险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
  
  住址:北京市西城区丰融园
  
  当事人:李建民
  
  身份证号:11010819680525XXXX
  
  职务:时任平安产险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
  
  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建设北路110号
  
  近期,我会对平安产险北京分公司涉嫌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平安产险北京分公司、曹阳、李建民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上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平安产险北京分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2年1月至2013年9月,平安产险北京分公司销售学生人身综合保险保障计划时,没有询问、区分被保险人有无社保医疗等其他保障,按照统一标准收取保费,共承保住院医疗保险、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等短期健康险33.48万份,保费1316.99万元。我会《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销售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应当询问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平安产险北京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时任平安产险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曹阳、副总经理李建民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涉案保单清单、部门职责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会做出如下处罚:
  
  平安产险北京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依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我会决定对平安产险北京分公司警告并罚款3万元,对曹阳警告并罚款5000元,对李建民警告并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7.84, -0.08, -1.01%)北京万达[微博]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5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