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 助力慈善事业加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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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报·大河财立方记者席韶阳
核心提示|慈善事业是惠及社会大众的事业,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慈善事业在促进社会和谐中的作用日益显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形成了较大规模的富裕阶层,已经具备慈善事业发展的经济基础和社会氛围,但法律制度不健全、慈善活动不规范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人民群众参与慈善活动的积极性。
在这种背景下,2016年3月1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慈善法》。慈善事业是一个巨大的产业,对于我国社会经济结构的重建具有重要作用,它将是促成中国社会良性转型的重要推动力,因此《慈善法》对于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意义深远。《慈善法》中亮点较多,但从开拓中国慈善事业新局面的角度而言,最具看点的当属慈善信托。
什么是慈善信托
2017年7月26日,由银监会和民政部联合印发的《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中定义的慈善信托为,“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同时,《管理办法》还对慈善信托的信托目的做出了规定,设立慈善信托,必须有合法的慈善信托目的,以开展下列慈善活动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属于慈善信托: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简言之,慈善信托是基于公益事业的发展,借助于社会力量筹集资金,满足社会各方参与公益事业需求的信托行为。
信托公司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的优势
《慈善法》的颁布赋予了慈善信托明确的法律地位,同时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可以担任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此项规定使信托公司可以直接作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充分发挥信托在财富管理、资产保值增值上的比较优势。信托公司在项目筛选、风险控制、流动性安排以及运作上具有的丰富经验,可以有效提高慈善事业的效果。
信托公司作为慈善信托的专业受托人,在开展慈善信托方面具有较强的优势。第一,信托公司通过其专业运作可实现信托财产的增值保值,从而使慈善财产的延续具有较强的可持续性;第二,信托公司能够引导高净值客户更好的、更放心的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信托公司作为正规的金融机构,具有较强的可信赖度;第三,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确保慈善信托与其他信托及信托公司固有财产相隔离,保证慈善信托财产的独立运用处分,慈善资金能够专款专用。
慈善信托现状
截至2017年12月底,全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平台已登记在册的慈善信托共计57单。从信托期限来看,已设立的慈善信托期限非常灵活,包括永续、10年以上的、无固定期限的、5年及以下。从慈善信托运作模式来看,慈善公益机构在慈善信托中担任的角色可大体分为以下四类。
(1)慈善公益机构作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
(2)慈善公益机构作为慈善信托的执行人或者慈善顾问,信托公司为受托人。
(3)慈善公益机构和信托公司共同担任双受托人的“共同受托人模式”。
(4)慈善公益机构作为受托人独立开展慈善活动。
从整体慈善信托案例上看,公益慈善机构和信托公司结合的“共同受托人模式”运用较为广泛,双方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运行慈善信托。“共同受托人模式”能够凸显“专业人做专业事”的特点。一方面,公益慈善机构一般对于慈善项目具有专业的管理能力,公益慈善机构从慈善项目的立项、尽调、评估和募捐等环节都有较为丰富的经验,能够使公益慈善目的落实得更为充分,并且在税收优惠上有较大的便利性;另一方面,信托公司作为专业的受托理财机构,对慈善信托财产的管理拥有较强的经验,同时在目前银监部门、民政部门及公众的监督下能够严格履行受托人责任,使慈善信托的财产运行公平、透明。“共同受托人模式”可以更为专业、有效地服务慈善,推进慈善事业蓬勃发展。全国慈善信托业务的稳步发展,将为推动中国特色的慈善事业健康与快速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中原信托对于慈善信托的探索
早在2015年,中原信托就发起了“中原信托-乐善1期-‘善行中原’公益信托计划”。此项公益信托计划规模500万,信托期限5年,该信托项下财产全部用于郑州慈善总会的社会公益项目。
2017年以来,中原信托在慈善信托方面还在进行不断的探索。中原信托作为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始终秉承“回馈社会、服务社会”的宗旨和“扶贫济困、乐善好施”的理念,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截至2017年末,中原信托累计管理信托财产6632亿元,按时足额交付到期信托财产4699亿元,累计向客户分配信托收益577亿元,实现自主开发类信托项目信托本金、收益足额交付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