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产险洛阳中支以案说险之“如实告知的重要性”
【案情简介】
陈先生在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住院医疗险,保额3万元。其在投保时在所有的健康告知询问事项均勾选“否”,保险公司进行承保并下发合同。
保险期间,陈先生因反复胸闷和腹痛1个月到医院就诊,住院后诊断为冠心病、酒精性肝病,随后陈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对陈先生的就诊情况进行常规核实,调查发现陈先生2年前因冠心病就诊,并有重度中毒性肝炎、酒精性肝病住院治疗病史。其在投保时未对以上情况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最终保险公司对陈先生的理赔申请予以拒付处理,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将保险合同终止。
在投保时,陈先生有被明确询问其既往有无相关病史的内容,填写结果为“否”。经调查发现陈先生投保前病史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和保险合同条款关于“如实告知”的内容约定,保险公司决定予以解除保险合同,退还所缴保费,此次理赔不予给付。
【风险提示】
消费者在投保时一定要做到对投保单中的告知项目如实告知,千万不要有侥幸心理,以避免产生理赔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