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挂中介业务等再次成为整治重灾区——这些保险公司“吃”罚单
强迫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虚挂中介业务保费、编制虚假的报表、资料及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虚挂代理业务套取手续费……近段时间,国寿财险济源中支、浙商保险河南分公司等10余家保险公司以及中介公司因上述违法行为,被河南保监局开出罚单。其中,人保财险济源分公司被责令改正,处60万元罚款,成为“罚单王”。
财险公司和中介成为“重灾区”
5月29日,河南保监局官方网站公示了8张行政处罚。受罚对象分别是三门峡汽车总站、浙商销售河南分公司、浙商保险河南分公司、宇达保代陕州区营业部、华安财险济源中支、国寿财险济源中支、河南中鑫之宝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及人保财险济源分公司。
6月1日,又公示3张行政处罚。受罚对象分别是民太安河南分公司、阳光财险襄城县支公司以及颖海保代。
在这11张罚单中,全部为财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细看其处罚原因,大多为利用职业便利强迫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虚挂中介业务保费、编制虚假的报表等。
例如,2016年1月-2017年11月,人保财险济源分公司存在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及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违法行为。人保财险济源分公司时任总经理姚勇、人保财险济源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刘明扬、王中玉对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人保财险济源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刘明扬、人保财险济源支公司时任副经理苗海涛对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及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最终,监管部门决定对人保财险济源分公司责令改正,处60万元罚款;对人保财险济源分公司时任总经理姚勇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对人保财险济源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刘明扬给予警告,并处7万元罚款;对人保财险济源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王中玉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对人保财险济源支公司时任副经理苗海涛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虚挂中介业务成行业潜规则
事实上,从长期来看,虚列费用一直是保险违规的重灾区之一。
早在2011年,平安财险河南分公司及其所属支公司,因虚挂中介业务套取资金等原因,曾被责令在郑州地区停止接受企财险新业务一年,并被罚120万元罚单;2012年,中华联合财险曾因虚构保险中介业务,被开出合计139万元罚单。
这么多年过去了,虚挂中介业务等问题依然存在。据了解,虚挂中介业务(又叫过单),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将直接业务记为保险中介机构承保的业务,提取手续费后支付给保险中介机构,后者扣除相应点位后,把资金转让帐外,供帐外支配。其二是将直接业务虚挂在营销员名下,套取原本不存在的佣金。
业内人士坦言,不管国内还是国际保险市场,“虚列费用”都是一个很难彻底根除的问题。保险机构普遍会假借名目,比如以“防灾防损费”等为名义,拿出资金向消费者“返佣”、“返点”,目的就是维护客户资源,增强市场竞争力。
而监管政策方面,针对“虚列费用”,保监会曾在去年7月专门下发的《关于整治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乱象的通知》中提及: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费用预算、审批、核算、审计等内控管理,据实列支各项经营管理费用,确保业务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以直接业务虚挂中介业务等方式套取手续费。不得以虚列“会议费”、“宣传费”、“广告费”、“咨询费”、“服务费”、“防预费”、“租赁费”、“职工绩效工资”、“理赔费用”、“车辆使用费”等方式套取费用。
保险虚列费用等乱象“屡犯屡罚”
虚挂中介业务俨然成为行业潜规则,为何屡罚不止?业内人士分析说,首先,根源在公司内部管理上。虽然弄虚作假的是基层一线业务单位,但根子在总公司。总公司通常按年度保费计划制定年度综合费用指标,并未区分业务费用、手续费和工资薪酬等具体指标,这种大包干导致一线单位混用各项费用。
其次是市场竞争环境。在产品同质化、服务水平相似情况下,价格战成为主要竞争手段。保险公司又不能对产品打折,返佣也被保险法明令禁止,不可能通过正常业务操作提取佣金返还给投保人,只能以虚挂中介业务套取资金用于“让利”。
最后,在税收政策上,按规定财险公司手续费和佣金支出都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计算限额,人身险公司按10%计算,这间接导致了险企虚挂中介业务以最大限度享受税收优惠。
短期来看,重罚会有一定收效。但“屡犯屡罚”显然治标不治本。只有深化保险产品费率市场化改革,甚至放开财险产品的折扣和费率限制,通过市场竞争和公司内部控制,形成相对稳定的产品价格和手续费支付标准,促进市场竞争透明化,才可能彻底杜绝“返佣”、支付高额手续费等“套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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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重拳整治自媒体保险营销乱象
渠道参与门槛低、发布主体多、信息审核弱、转发传播快,这些自媒体的特点导致其目前已成为保险销售误导、不实信息传播的高发领域,严重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埋下大量保险消费纠纷和群体性事件风险隐患。
为此,银保监会于6月1日发布《关于加强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加强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的管控,治理保险销售误导。根据银保监会的《通知》要求,纳入整治范围的自媒体包括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微信等,运营主体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以及保险从业人员。
《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切实承担起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官方自媒体和所属保险从业人员个人自媒体信息的审核管控、检测检查、应急处置、考核评价与责任追究制度,对官方自媒体和所属保险从业人员个人自媒体发布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的管理要求不得低于现有线下渠道保险营销宣传材料管理有关规定。
上述《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提高官方自媒体信息更新频率,提升信息质量,并向所属保险从业人员提供可供转发的信息链接,保证保险从业人员有充分、准确的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信息来源。对于涉及保险产品介绍、营销政策和营销宣传推介活动的,应以公司官方自媒体信息为准,严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分支机构及保险从业人员自行编发;严禁保险从业人员转载未经所在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审核的营销宣传信息,确保转载信息真实可靠以及信息源可追溯。
此外,《通知》要求,险企和保险中介机构对本公司官方自媒体和所属保险从业人员个人自媒体开展自查,梳理情况,排查信息发布现状,主动发现问题并整改,且在8月1日之前上交自查整改报告。
附:行政处罚一览表
(资料来源:河南保监局)
编辑: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