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对“夸客联盟”说“不”
随着“互联网+”的逐渐深入,各式打着“互联网+”旗号的产品也应运而生。其中,“夸克联盟”网络平台推出的“夸克驾车风险互助计划”尤其惹人关注。对此,保监会明确表态,任何主体未经保监会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不得非法建立资金池。同时,再次强调互助计划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作为首份互联网保险业提示风险的文件,保监会发出的《建议关注互联网公司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存在的风险》在业内引发了激烈的讨论,与此同时,也将“夸客联盟”及“线上互助计划”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据悉,文件并非面向所有的互联网保险机构,而是针对互联网保险的分支——互助保险。
根据保监会给出的解释,相互保险是指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订立合同成为会员,并缴纳保费形成互助基金,由该基金对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事实上,互助保险形式作为“舶来品”,在国内还属于新事物。目前仅有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一家。据《国际金融报》记者了解,国内有一些公司已经向保监会递交了相互保险牌照的申请。
“夸克联盟”并非险企
夸克联盟之所以成为保监会内部通报的主角,还要追溯到“夸克驾车风险互助计划”的发布。2016年3月22日,“保保集”旗下的“夸克联盟”由微信公众号发布“夸克驾车风险互助计划”,宣布消费者支付9元初始加入费用即可成为会员。如果会员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在交强险和三责险赔付后,超额部分可以享受最高80万元车损和人伤保障额度。
保监会财险部相关负责人认为:“夸克驾车风险互助计划”项目以“会员费”名义向社会公众收取费用,承诺出险时对超出商业车险限额部分区分人伤和车损分别给予赔付30万元和50万元赔付,其承保、理赔活动基本符合商业保险特征。
根据保监会的相关规定,相互保险组织是指在平等自愿、民主管理的基础上,由全体会员持有并以互助合作方式为会员提供保险服务的组织,包括一般相互保险组织,专业性、区域性相互保险组织等组织形式。
然而,记者从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搜索到的信息显示,保保集是上海卓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办的网站,审核通过时间是2015年11月4日,也就是说这是一个注册刚刚半年的网站。
记者随后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了解到,上海卓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21日,法定代表人翟亮,注册资本约248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硬件、电子科技、计算机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网络集成,设计制作各类广告,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电子产品、通讯设备的销售。
夸克联盟首席执行官翟亮曾公开表示,夸克联盟的互助会员超过50万,并且吸引到包括雷军旗下顺为资本在内的资本的加入。
但是,保监会2015年1月23日印发的《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中明确表示,相互保险组织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相互保险组织名称中必须有“相互”或“互助”字样。值得一提的是,设立一般相互保险组织,“有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初始运营资金”是应当具备条件之一;设立专业性、区域性相互保险组织,“有不低于1000万元的初始运营资金”是应当具备条件之一。
综上,夸克联盟是完全不符合相互保险组织的要求的。
监管要求不可逾越
2016年5月3日,保险会发布《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夸克联盟”等互助计划有关情况答记者问》,再次强调此类互联网公司不具备保险经营资质,极易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去年以来,部分互联网公司基于网络平台推出 “夸克联盟”等互助计划,主要集中在意外互助和重大疾病互助领域,近期又涉及所谓车辆风险。其推出的互助计划大都采取收取小额费用,发生互助事件后再均摊互助资金的模式,互助额度存在不确定性。相关互助计划没有基于保险精算进行风险定价和费率厘定,没有科学提取责任准备金,同时也没有政府部门的严格监管,在财务稳定性和赔偿给付能力方面没有充分保证。
特别值得警惕的是,有的机构或个人打着“互助计划”的幌子在微博、微信等互联网平台恶意骗取公众钱款,极易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
一位平安保险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互联网公司从事如“夸克驾车风险互助计划”等活动可以脱离保险监管,部分保险公司将有动力借助类似通道进行监管套利,变相开展违法违规活动,扰乱车险市场正常秩序。
事实上,受关注的不仅仅是“夸克联盟”事件本身,还有相互保险互联网商业模式中的“监管风险”。
保监会在风险提示文件中还表示,鉴于互联网保险没有改变保险的根本属性,应确立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与传统保险业务监管的一致性原则,避免互联网成为“法外之地”,避免出现大量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
针对互助计划与保险的差异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保监会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互助计划的经营主体不具备保险经营资质,部分经营主体的持续经营能力和财务稳定状况存在隐患,消费者可能面临资金安全难以保证、承诺保障无法兑现、个人隐私泄露、纠纷争议难以解决等风险。
与此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任何主体未经保监会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在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和宣传的过程中,不得使用保险术语,承诺责任保障,或与保险产品进行对比挂钩;不得宣称互助计划及资金管理受到政府监管、具备保险经营资质;不得非法建立资金池。
一位保监会工作人员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保监会支持发展相互保险的方向没有变,但现有市场主体不能逾越现有监管要求。
相互保险前路漫漫
事实上,互助保险是当今世界保险市场上最主要的形式之一。因为投保人和保险人利益一致,并由双方共同参与管理,所以相互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保险人不当经营和被保险人欺诈所导致的道德风险。此外,相互保险有利于降低展业费用,提高核灾定损准确度,从而控制经营成本。
平安证券分析师缴文超认为,股份制保险公司往往纠结于降低保费和提高公司收益两难选择中。对于相互保险公司而言,能用较低廉的价格为会员提供保障,会员既是保单持有人又是公司股东,公司的盈利为全部保单持有人所有,这使该类机构更专注于风险管理,同时还可减少逆选择风险,降低销售成本。
前述平安保险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从互助组织设立经验来看,并非所有的保险都适合拿来互助,重疾险的互助是比较合理的,车险现阶段还不成熟。
“相互保险的好处是可以防止保费的流失,在享受税收方面优惠的同时,还可以防范道德风险。”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系教授王绪瑾认为,发展相互保险可有效促进我国保险组织形式的多样化,但由于监管、市场等多方面的原因,相互保险快速发展还需要一些时间。
苏黎世财险董事、总经理于璐巍认为,相互保险组织能将低收入人群、高危人群纳入保险保障的范畴,补足市场短板。对于保险公司而言,相互保险也能解决一大痛点,即业务获得成本过高的问题,相互保险在业务成本方面,具有明显优势。“相互保险或是提升中国保险深度与密度的一个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