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立规险资"一致行动人" "激进"险企举牌将受限
保监会近日下发通知,拟对险资及一致行动人举牌、参与上市公司收购等行为实施更加严厉的监管措施。通知提到,“保险机构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20%以上新增的股份应当使用自有资金”;“保险机构不得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这也是保监会首次立规险资“一致行动人”。
◎每经记者 涂颖浩
继“负债端”严控中短期产品投向之后,近日,保监会又在“投资端”下工夫。保监会资金运用部近日下发《关于加强保险机构与一致行动人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对险资及一致行动人举牌、参与上市公司收购等行为实施更加严厉的监管措施。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上述《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机构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20%以上新增的股份应当使用自有资金”;“保险机构不得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等。这也是保监会首次立规险资“一致行动人”。
一券商保险业分析师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定性的角度来讲,对险资举牌、收购上市公司的监管肯定是比之前更为严格。但从定量分析,包括绝大多数保险公司对上市公司都属于财务投资,真正去做的只有包括前海人寿在内的几家保险公司。”
20%以上新增股份用自有资金
据悉,《征求意见稿》拟对保险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投资股票的两种情形实施差别监管:一般股票投资和重大股票投资。
所谓一般股票投资,是指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比例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20%的股票投资行为;所谓重大股票投资,是指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比例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20%的股票投资行为。
华泰证券发布研究报告指出,此次对重大股票投资划定并强调报备是对保险股票投资的加强披露和监管,强调重大股权投资的审慎稳健。
《征求意见稿》对一般股票投资和重大股票投资都规定了相关的报告和备案要求。值得注意的是,规定要求保险机构与其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重大股票投资,经备案后继续投资该上市公司股票的,新增投资部分应当使用自有资金。
华泰证券指出,以上政策多在于规范,而并非限制,“在《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已对保险公司实现控制的股权投资做出限定,要求不得使用各项准备金。这便意味着要实现收购必须使用保险公司自有资金。以国寿2015年增持广发银行为例,所出对价均为自有资金。”
上述券商进一步表示:“监管政策主要针对中小险企的激进扩张与投资现象,而大型险企投资稳健,注重产业整合和综合金融发展,并不会受该项政策太大影响。相反,大型险企实力雄厚,自有资金充足、投资审慎,更能在规范的市场中发挥优势,有所突破。”
一位不愿意具名的券商保险业分析师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定性的角度来讲,对险资举牌、收购上市公司的监管肯定是比之前更为严格;但从定量分析,包括绝大多数保险公司对上市公司都属于财务投资,真正去做的就只有安邦保险、前海人寿、富德生命人寿等几家保险公司。”
陈文辉撰文直指险资运用风险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如果照此标准,截至今年二季度,7起险资举牌上市公司案例为上述重大股票投资,涉及3家保险公司。比如,富德生命人寿对金地集团、浦发银行持股分别达29.92%、21.79%。
另外,按照《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机构不得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依法购买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上市的股份,从而获得该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狭义的上市公司收购即要约收购,要达到总股本的30%。
目前,前海人寿及其一致行动人宝能系对万科的投资已经超过25%。这意味着,其对万科的投资符合重大股票投资标准,除需向保监会进行相关信息备案外,后续投资只能使用自有资金,不能使用保费收入,且不能要约收购万科。
保监会最新数据显示,2016年1~7月份,资金运用余额为125638.28亿元,较年初增长12.38%。其中,银行存款21774.80亿元,占比17.33%;债券42537.03亿元,占比33.86%;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17232.38亿元,占比13.72%;其他投资44094.07亿元,占比35.10%。今年以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占比相对平稳。
8月29日,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在财新周刊上发表的一篇长文,系统阐述保险资金运用的问题。对于保险业发展及保险资金运用的整体框架和方向,应坚守三点原则:保险应该以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类业务为主,短期理财类业务为辅;保险资金运用应以固定收益类或类固定收益类业务为主,股权、股票、基金等非固定收益业务为辅;股权投资应以财务投资为主,以战略投资为辅。
他还表示,近期一些保险公司的投资行为,已偏离险资运用服务主业的原则,保险资金成为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盲目投资到一些毫不相干的行业,完全偏离了审慎稳健的投资理念,成为真正的“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