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判应维护保险公司合法权益

2012-03-05 15:16:53来源:[!--befrom--]
字号  

两会聚焦tQD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复星集团董事长郭广昌认为,近年来,各地法院在审理涉险案件时,存在着违反保险原理裁判、突破保险法律规范裁判等问题,甚至判令保险公司负担保险责任之外的超额责任,加重了保险公司保险责任。tQD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为此,郭广昌将在两会期间提交《关于对法院在诉讼及执行中加重保险公司保险责任问题进行专项调研的建议》,建议尽快就法院在诉讼、执行中对保险公司执法不公、不一的问题进行专项调研并研究解决方案。tQD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权威数据,2010年全国法院审结道路交通事故赔案607985件,同比上升32.41%,占全年审结案总量的9.95%。由于道路交通事故赔案绝对数量大且单个案件赔付额不断攀升,诉讼结果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业绩乃至生存所造成的影响愈发明显。tQD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郭广昌举例说,某中型保险公司,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赔案的被诉案均赔额12.12万元,数量约1.7万件,合计受诉额20.59亿元,已占公司保费规模的近1/3。他认为,在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市场监管日益严格、理赔愈加透明的环境下,如果法院在诉讼中不能做到客观公正,诉讼结果将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生存和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tQD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他认为,国务院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交强险的分项赔偿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基层法院却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为由拒绝分项赔偿,坚持判决保险公司全额承担交强险限额责任。此外,《侵权责任法》赔偿项中并无被扶养人生活费,但目前仍在适用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却未能修正,法院仍判令保险公司承担此责任,导致保险公司在诉讼中被裁判超额赔偿。tQD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据介绍,在当前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不断提高、通胀不断增加的情况下,由于地方法院能力不足,一些法言法语运用不准确,涉及保险的概念、规范过于绝对化,与保险原理和涉及保险的有效法律规范相冲突等问题时有出现。地方审判规则的不公及不一,导致保险公司难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tQD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依据法律规定及法理,地方法院并无制定地方审判规则的权力,各地方审判规则又不一致,需要集中调研清理。”郭广昌建议,应当在充分调研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出台《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以及系列《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涉及保险焦点问题的交强险分项赔偿,交强险区别有责与无责赔偿,《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交强险与商业

上一篇:车险“代位求偿”案件多成坏账 险企陷两难
下一篇:春节理财:压岁钱可投基金少儿险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