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列入“黑名单”,失信人归还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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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李晓波通讯员史翠玲周建武
本报讯欠钱不还,法院开庭拒不到庭。近日涧西法院在审理一起案件时,将被告山西某制造有限公司列入“黑名单”,最终该公司履行了法定义务。
2012年2月,原告洛阳市某矿山机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某制造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按合同要求加工生产输出转架轴设备10套,合同总价199250元,三个月完工,次年5月被告签字收货,后被告陆续支付货款,截至去年10月尚欠货款69570元。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底签订和解书,对所欠货款进行了确认。但被告并没有按期还款,原告向涧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涧西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公开进行了审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于今年6月5日作出判决:被告山西某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洛阳市某矿山机器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69570元及利息。
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民警冻结了被执行人多个账户,并把被执行人山西某制造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给该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造成极大影响,该公司迫于“黑名单”压力,最终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