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81城市财政透明度大排名 仅有7个城市过线
银行还是去投资,多少用在民生、哪些用于政府部门运转,哪些是正常运转费用、哪些是属于过度开支,这对现代政府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如果还采用传统经济的治理机构,仅对上负责是行不通的。只有实现第一步财政公开,才有真正意义上的监督。中国社会的民主化本质上是做好两件事:第一是领导人的产生机制:怎么选出领导人、怎么监督领导人;第二就是公共财政的决策机制:政府怎么筹钱、怎么花钱、怎么管钱。腐败得以产生一个重要原因是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提高财政透明度,对改善公共治理和防止腐败具有决定性意义。
《中国经济周刊》:您认为目前各部门、各级政府的财政透明度情况如何?
俞乔:总体来说,现有的市级政府财政透明度远不尽如人意。除少数市以外,大多数市政府的公共财政信息处于不透明或“半透明”状态,与党的要求和社会公众的希望相比,有着很大的差距。就信息公开的内容而言,困难最大是公开政府的预算外收支情况、决算情况,以及预算编制的具体方法。当前,公共财政透明水平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经济开放程度和主要领导的意识,而制度与机制的因素不明显。
81个城市就好比81家上市公司,因为政府本质上也是经济单位,需要向所有利益相关者公开信息。但是现有的法律条文中并没有“硬性”规定,只有2007年的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它的约束力还不高,需要逐步提高。这又涉及到谁来推动的问题,各地人大一定要起到作用,积极推动立法。
另外,媒体、社会公众等可以发挥很大的推动作用,促使政府和人大加快公共财政的透明化进程。在信息化技术发达的今天,技术层面的操作完全可行。
《中国经济周刊》:提高财政透明度的意义是什么?
俞乔:“三公经费”公开、财政透明度提高是政治改革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但这也相当于把政府的手脚绑起来。在研究结果中,人均GDP越高越想公开,外贸依存度高的因为吸引外商需求也需要公开,正规本科学历的党委书记多倾向于公开。一般地级市的人口规模为几百万人,已经相当于世界上一个小型国家的人口。把经济账捂着,实际上是对公共事务采取一种传统家族式的治理方式,家族治理最糟糕的结果就是任用亲信,中饱私囊。各地政府改善政治治理的第一步就是提高财政透明度。
政治层面的改革,主要有两点,其一是如何选择好的领导;其二是选才之后,公共财政的监督和管理,起点就是财政透明度。发达国家选举后的“以财控政”、约束无限政府都是对财政监督的表现。
“三公”公开要有“条条框框”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张璐晶|北京报道
5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要求各部门对今年的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支出等信息的公开“迈出较大步伐”。在部门预算中,各项支出被要求要细化到项级科目。
今年以来,中央部门的信息公开似乎迈出了“一大步”。截至5月,已经有92个中央部门公布了预算。然而,已公布预算中的住房保障支出和尚未公布的“预算外的三公经费”再次引发讨论。
5月底,财政部部长谢旭人指出,2012年中央本级和各部门的“三公经费”预算、决算,将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2011年中央决算后公开,行政经费支出情况也将一并公开。
即便如此,“看不见”、“看不懂”,依然是老百姓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感受。而对于政府而言,不公开要挨骂,公开后又要面对质疑。事实上,这是在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之下,对于政府消费是否合理的一次对制度建设的呼吁。
有评论指出,如果制度和标准付之阙如,只是把政府接受公民监督演绎成媒体和舆论一年一度的道德批判大会,甚至某些部门被指责得漏洞百出却仍是一副能奈我何的姿态,则民众的感受,无异于在一个金碧辉煌的酒店里难以找到适合方便的洗手间,一般的煎熬,一般的无奈。
谁在阻碍“三公”公开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高强曾指出,政府难以公开“三公”支出的原因在于基础工作不到位。
一位地方审计官员的话更加犀利:“三公经费”的面纱相当难揭,原因至少有二。一是一些官员官本位思想和体制根深蒂固;二是“三公花费”确实有不少见不得光的“猫腻”。这其中很大的一部分阻力,源于已有的“获利者”。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魏宏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专访时表示,政府“三公经费”的支出是必要的。由于目前“三公经费”概念不清晰,支出规模没标准,统计范围不规范,“三公经费”的信息大多没有面向社会公开才给人以想象空间,才形成目前舆论一边倒的态势。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经济学教授俞乔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公共财政监督管理的起点就是财政透明度,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达,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大大提高,涉及到老百姓自己的事情,通过网络反逼政府,想知道纳税人花钱花到了哪里的需求进一步提升。“从长治久安的角度,增加财政透明度,不仅使得政府规模得以扩大,同时也增进了民众对政府的支持。而且说清楚‘隐含’也是对政府的制约和对官员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