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债修收费公路,收回成本后不应再收费
12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标志着中国版“公路债”正式出炉。文件明确从2017年开始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这将是今后政府修建收费公路解决举债融资问题的唯一渠道。
■ 社论
不能把其他还贷公路的债务窟窿,用发行债券的收费公路来填补。这不仅仅对民众不公平,也将扰乱公路债券市场的正常运转。
据新华社报道,12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标志着中国版“公路债”正式出炉。文件明确从2017年开始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这将是今后政府修建收费公路解决举债融资问题的唯一渠道。
此举意味着,此前运行多年的政府收费公路“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模式就要终结了。
过去几十年,我国公路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累积起巨额债务。截至2016年底,我国收费公路里程17.11万公里,其中政府还贷公路10.05万公里,债务余额2.61万亿元。每收10元通行费,有7元需要支付给银行等债权人用于偿还债务利息,其中还不包含偿还债务本金支出。以2016年为例,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入1811亿元,而利息支出就达到1278亿元,占70.6%。
大量向银行贷款,不仅使得地方政府融资规模面临失控风险,而以此为依据的高额通行费,也因为加大了物流成本、民众负担而每每招致舆论吐槽。公众期待的高速公路回归公益,似乎遥遥无期。
此外,自2015年《预算法》修订出台后,国家对政府举债方式也逐步收紧和规范,以往那种地方政府依靠银行贷款进行收费公路融资的方式,也难以为继。
发行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一方面可以拓展公路建设筹资渠道,满足全国收费公路建设需求;另外,从原来的“修多少路,贷多少款”变为“发多少债,修多少路”,也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的举债融资行为。特别是,因为“公路债”将按照市场化原则发行,也可有效防范举债过程中的违规违法、权钱交易、贪污腐败等乱象。
“公路债”旨在吸纳社会资本投资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就应该按照市场化原则,举凡投资期限、资本结构、收益回报等等,均应该做到彻底的信息公开透明。既要保证社会投资者有稳定的预期和公开、透明、合理的投资回报,也要维护政府的信用。不应出现只盯住投资者钱袋子,却罔顾资金安全与债务风险的现象。
民众会很关心,收费公路发行债券,与贷款修路相比,是否可以减少收费。这个问题,关键在于未来公路债券的利率情况。如果利率低,自然可以少收费。但未来公路债利率究竟会是多少,还需要看市场的情况。
另外,部分贷款修建的收费公路成本收回后,有些地方还在继续收费,这一直是个民生痛点,为舆论所批评。那么使用公路债券的收费公路,是否也会出现成本收回后,还继续收费的情况?
这点在《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中,并没有明确提及。只是笼统地说,“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期限应当与政府收费公路收费期限相适应,原则上单次发行不超过15年,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也就是说,实际上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把具体如何处理此事的权力,交给了地方。
我们希望发行专项债券的收费公路,在收回成本后,能够不再收费,或者降低收费。不能把其他还贷公路的债务窟窿,用发行债券的收费公路来填补。这不仅仅对民众不公平,也将扰乱公路债券市场的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