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条新措施促综保区高水平开放
中国近日即将出台措施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在1月10日举行的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政策例行吹风会上,海关总署副署长李国介绍,《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近日将正式印发实施。《意见》共提出21项具体任务举措,着力培育综合保税区在产业配套、营商环境等方面的综合竞争新优势,区内企业将获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李国表示,“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已发展成为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先行区、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集聚区,为承接国际产业转移、推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促进对外贸易和扩大就业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8年1-11月,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现进出口值4.7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2.3%,占同期我国外贸进出口总额的16.8%,以占全国二万分之一的土地面积,实现了约六分之一的外贸总量。综合保税区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最高形态。目前新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原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正加快整合优化为综合保税区。截至目前,全国共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140个,其中综合保税区96个。
据了解,《意见》将推动综合保税区发展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等“五大中心”。以打造加工制造中心为例,具体举措包括针对区内加工企业要求最为迫切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问题,提出赋予区内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允许拟入区企业进口自用机器设备等,自国务院批准设立综合保税区之日起即提前适用相关的免税政策;允许区内企业承接国内委托加工业务;免除手机、汽车零部件等产品内销环节自动进口许可证;简化海关业务核准手续,实行企业自主备案等。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出台的21条措施也针对企业实际经营中面临的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制定了一些针对性非常强的政策。例如,原来区内设立的企业只能承接出口产品的加工,而目前的政策设计使得区内的企业既能承接出口型的业务,也能够承接境内区外的委托加工业务;赋予区内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进行政策创新,一是区内企业向境内区外的企业销售产品,可以直接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可以获得抵扣;二是区内企业从境内区外企业购买原材料或者承接区外委托加工的业务,可以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基于这样的政策设计,区内企业“跟国内做生意”更加便利,同时企业开展“两头在外”的业务不受影响;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逐步扩大到所有的综合保税区,满足国内消费者对多元化市场需求的需要。
“这些方面对于我们利用两个市场,利用两种资源,更好地解决企业目前面临的困难,更好地满足我们全方位对外开放的需要都是十分有益的。”李国说,相信随着综合保税区的新政策出台,其在促外贸、引外资;带动中西部地区开放发展;引领新业态探索创新孵化器;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实验室”方面的作用将进一步发挥。本报记者 李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