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福林:新资本监管标准实施势在必行
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统筹兼顾的原则。
三是体现对我国银行业特殊风险的关注。对于我国特定宏观经济、产业政策和信贷风险状况下的潜在突出风险,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房地产行业风险、产业结构调整相关风险以及中长期贷款风险等。同时,《资本办法》通过监督检查的制度安排实现重点风险重点监管、坚决守住风险底线的监管目标。
记者:目前,社会各界普遍关注《资本办法》实施对银行资本补充以及资本市场再融资的压力。作为前证监会主席和现任银监会主席,您如何看待新资本监管标准出台后可能引发银行再融资潮的市场担忧?
尚福林:我非常理解社会各界对于资本市场良性发展的关注。《资本办法》在吸取各界建议后,推迟实施时间至2013年,这为商业银行预留准备时间,还对部分计量规则以及达标过渡期做出调整,缓解实施压力。对于上市银行的融资需要,银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有以下一些考虑和安排。
首先,影响总体可控。截至2011年底,国内银行资本充足率已达到12.7%,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10.2%。前期,银监会对主要商业银行开展的定量测算显示,在实施《资本办法》后,上述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平均下降约1个百分点,大多数银行在实施《资本办法》后仍能达到监管要求。同时,《资本办法》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并设定了分年度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以缓解达标压力。实施《资本办法》对今明两年的影响平稳。从中长期来看,综合考虑《资本办法》的规则变化、贷款增长、银行利润增长和分红等多方面因素,在正常情况下,银行通过内部利润留存可以满足大部分资本需求,每年外部融资的需求对资本市场的影响可控。
其次,应对预案准备充分。银监会已会同有关部委和商业银行,稳步推动资本工具创新工作,推动资本工具创新和新型资本工具发行,拓宽我国银行业的融资渠道。同时,银监会将会同人民银行等部门,继续大力支持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
应当看到,《资本办法》不是造成银行资本缺口的首要因素,而恰恰是破解银行资本补充和建立资本约束机制的动态稳定器。贷款增长必然会产生新的资本需求,我国银行业在2010年进行了一轮以A+H配股为主要形式的资本补充,其内在原因是弥补信贷增长所带来的资本缺口。实施《资本办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引导我国商业银行建立审慎经营的长效机制,强化商业银行资产扩张的约束机制,转变以“规模和速度”为主导的发展模式,走内涵式集约化的发展道路。
记者:《资本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实施,下一阶段银监会还有哪些工作要做?
尚福林:下一阶段,银监会将做好实施《资本办法》的配套工作。一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政策协调。银监会将加强与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实现监管政策同产业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协同。同时,银监会还将与人民银行等部门共同协商研究逆周期资本监管要求、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及附加资本要求的水平。此外,银监会也将配合人民银行和证监会,推动国内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为商业银行主动调整资产负债表创造条件。二是拓宽银行资本补充渠道。银监会已成立了“资本工具创新”课题组,就资本工具创新的配套政策进行前期研究。三是督促商业银行制定并实施资本规划。银监会将指导商业银行按照《资本办法》的要求,制定并实施过渡期内资本达标规划,促进商业银行有序地提高资本充足率,推动商业银行科学发展,更好地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