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将查处银行六类不合理收费 督促收费公开
本报北京4月6日电(记者董伟)银监会通报称,该会已经研究部署专项治理工作的具体措施,纠正银行业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和收取不合理费用等违规行为。银监会有关负责人称,“对于3月1日以后出现的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问题,对于4月1日以后出现的收取不合理费用问题,各级监管派出机构要按照属地执法原则,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可下不为例、绝不可从轻处罚、绝不可宽容迁就。”
据悉,对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行为,银监会将重点查处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一浮到顶、转嫁成本7类问题,特别要查处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的利率上浮和成本转嫁问题。
对于收取不合理费用行为,银监会将重点查处以下6个方面:
一是没有公示而收费的;
二是超出公示范围,实际收费与名录不相符的;
三是实际收费与公示价格不一致的;
四是没有提供实质性服务而收费的;
五是分支机构自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六是银行对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服务收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即收费项目不符合规定、价格标准不符合规定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已明令取消的项目仍在收费的。对于上述违规行为,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照处罚。
下一步,银监会将督促各家银行进一步完善收费公开方式。一是遵循官方网站公示和网点现场公示相结合的原则,凡是有官方网站的银行,要统一由法人机构在官网上公示,便于消费者检索、查询、对照;二是遵循政府指导价(含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分开的原则,对两类收费项目分类排序、逐项编号,便于消费者理解;三是遵循收费依据充分和优惠政策透明的原则,充分披露各项服务的业务功能、收费依据和优惠政策,便于消费者进行选择;四是遵循价格浮动授权清晰的原则,对于浮动收费项目,由法人总部明确价格浮动范围和对分支机构的授权,分支机构只能按照授权在浮动区间内合理收费。
银行收费为何遮遮掩掩
一边是银监会三令五申要求银行公布服务收费价目、杜绝不合理收费行为,一边则是银行公开的收费服务价目仍然“犹抱琵琶半遮面”。连日来,关于银行收费公示的现状,再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专家认为,银行与客户双方由于信息不对称、权利不对等,在服务收费问题上始终处于优势地位,同时一些银行在绩效考评中对业绩指标、手续费指标层层加码。要从根本上解决银行收费问题,必须进一步改革和开放银行业,使竞争更充分,同时加强监管,使银行切实转变绩效考核机制。
收费公示“不充分”
根据银监会要求,银行在3月底前要对现行收费服务价目进行全面梳理检查,并在总部网站上统一公布或印制手册发布。记者近日走访北京一些银行网点时看到,各银行已将服务项目价格表放在大堂内或贴在墙上,或在电子屏上与其他信息一道滚动播放。
大多数客户对银行公开收费表示赞赏,同时认为公示的收费项目存在明显“缩水”,对于在一些银行网站上仍然查阅不到收费项目明细表示不满。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银监会要求银行对各项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并杜绝不合理收费、不规范经营行为。但是,一些银行在“明码标价”问题上,不是以顾客为本,只是为了应付监管层的检查而做出一些姿态,服务意识不高,收费公示仍是“犹抱琵琶半遮面”。
对此,一家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银行制定了中间业务收入增长指标,而且指标不低。在考核压力下,银行当然不愿意主动调整和放弃收入颇丰的收费项目。
从刚发布的2011年上市银行年报上看,去年各家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均实现大幅增长。深发展、兴业银行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速都在80%以上,中信银行、浦发银行增速50%至60%,农行、建行则在30%至40%。
减免费用“不主动”
除公示不足之外,银行主动向消费者减免的项目也不多。民生银行自3月28日起免收账户信息即时通服务费;兴业银行自4月1日起减免借记卡挂失等部分收费项目,行内异地柜台取款手续费最高收费额由500元下调为50元;工行从4月1日起取消“个人贷款合同变更”收费,同时降低“个人账户挂失、个人存款证明、汇款直通车、银行卡补换卡”等收费标准。
除此之外,大部分银行收费项目与此前相比并无多大改变。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的数据,对各家银行称谓不同而内容实质一样的产品和项目进行合并同类项后银行服务产品和项目总计1076项,其中免费项目占21%。
“利差和收费确实是目前银行盈利的两个主要方面。但说实话,我也觉得一些收费不尽合理。”建设银行副行长朱小黄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坦言,如果能扩大客户群,达到规模效应,银行多些免费服务是可行的。
朱小黄认为,由于缺乏完善的定价体系,目前国内银行确有一些收费不尽合理。“目前银行还不能完全核算到业务条线、客户和产品,缺乏科学定价依据。”
此前银监会等三部门征求意见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提出,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银行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均应进行成本调查和综合测算服务成本。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教授郭田勇说,银行在与消费者的利益博弈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会选择对自己比较有利的策略,再加上服务意识不强,才会“公示不充分、减免不主动”。
理清收费尚需多方努力
针对银行“公示不充分、减免不主动”的行为,有专家建议,制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应更多向金融消费者倾斜,而不是向银行倾斜。
对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制定,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此前曾表示,考虑的都是受众最多的基础金融服务项目。
“可能某些项目初始服务价格并不高,但考虑到享受这项金融服务的受众数量非常大,我们采用了政府定价或指导价。而其他大部分项目,我们愿意尊重市场经济的规律,由银行自己来制定。但是银行要给予客户知情权和选择权,即要让客户充分了解服务价格,并让客户有选择享受或者选择不享受这项服务的权利。”这位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