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稽查办案十项禁令出炉 严禁随意调查
稽查执法在稳定市场、修复市场、建设市场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本报记者 左永刚
《证券日报》记者获悉,12月11日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稽查办案十项禁令》(以下简称《十项禁令》),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十项禁令》包括“严禁有案不报、瞒案不立、压案不查;严禁违规立案、随意调查、以案谋私;严禁私下接触、不当交往、徇私枉法”等条款。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指出,稽查执法权是证监会履行监管职责的一项核心权力,也是证监会推动监管转型,履行“两维护、一促进”职责的根本保障。稽查执法作为依法治市的最基本、最常见形态,既是维护市场公信力和投资者信心的最直观、最有力保障,又是维护市场秩序和化解市场风险的最直接、最有效手段,在稳定市场、修复市场、建设市场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邓舸表示,稽查执法的一举一动直接影响到市场各方的切身利益,也一直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一方面,与行政审批相比,稽查执法工作具有对抗性强等特点,如果稽查执法权力使用不当,会对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另一方面,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深入发展,稽查执法工作面临的环境愈加复杂敏感,稽查执法权力在运行过程中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干扰和诱惑。如果稽查人员在办案中渎职懈怠,将会影响公正、公平、公开的市场秩序。
邓舸强调,如何规范证券期货市场稽查行为、强化证券期货市场稽查纪律、防范证券期货市场稽查廉政风险,既是证监会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客观要求,也是证监会稽查系统完善基础性制度建设、切实提升执法效能的必然选择。
《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前期,证监会组织力量系统梳理了当前证券期货市场稽查执法工作全环节中实际存在和可能发生的廉政风险点,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证券期货市场稽查执法工作的特点,研究出台了《十项禁令》。该禁令对案件线索报送、立案、取证、认定等稽查工作全部流程,重点对稽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十个方面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
与此同时,证监会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研究出台了《稽查办案十项禁令纪律处分及追究法律责任办法》,确保《十项禁令》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