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强化券商风控“四大支柱”补上现行《证券法》短板
近日,中国证监会就修订《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配套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在新增资本杆杠率、两个流动性监管指标的基础上,为避免冲突和重复,将净资产比负债这一杠杆控制指标由不得低于20%调整至10%,将原有反映流动性的净资本比净资产指标从40%调低至20%。
有分析仅从两个指标的降低得出监管层有意放松风控体系的看法,是片面和错误的;新增加的资本杠杆率和两个流动性指标将替代现有指标,对券商的杠杆和流动性进行约束。证监会调整风控指标的目的,是优化风控体系,提升资本监管有效性,强化全面风险管理要求,并没有降低现有杠杆、流动性等风控要求。
此次《办法》修订,是在总体框架不变的基础上,对不适应行业发展需要的具体规则进行调整,并结合行业发展的新形势,改进优化有关风控指标,使指标设置更加科学合理。一句话,就是从制度设计和机制安排上提升指标的完备性和有效性。
现行《办法》有净资产比负债、净资本比负债两个同属杠杆控制的指标,属于“双重控制”;同时,两个指标都没有将表外业务纳入控制。为此,《办法》拟将这两个杠杆控制指标优化为一个资本杠杆率指标——核心净资本比表内外资产总额;将原来未纳入杠杆计算的证券衍生品、资产管理等表外业务纳入控制,使风险覆盖更全面,杠杆计算更合理。
既然有了“核心净资本比表内外资产总额”这个优化了的替代性指标,原来的两个杠杆控制指标理应废止,但是,鉴于现行《证券法》明确规定证监会应当对净资产比负债、净资本比负债两个指标比例作出规定,因此继续保留这两个杠杆控制指标。但为避免新指标与旧指标的冲突和重复,拟将净资产比负债指标由不得低于20%调整至10%,未来主要通过新指标(资本杠杆率指标)对公司杠杆进行约束。
修订版《办法》拟规定,“核心净资本比表内外资产总额”不得低于8%。需要说明的是,8%资本杠杆率的倒数所算出的倍数(12.5倍)不是通常意义的财务杠杆倍数。按资本杠杆率8%的监管标准进行测算,并结合流动性指标要求,财务杠杆率大体为6倍左右,与现行办法的要求基本相当。
实践表明,现行《办法》用于防范流动性风险的净资本比净资产指标,现实针对性不足,难以有效防范流动性风险。为此,从2014年2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起,在证券公司监管中引入了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率两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经过两年多的实践,证明两项指标基本符合行业实际,能够反映和监测行业流动性风险。因此,拟将两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由行业自律规则上升到证监会部门规章。
虽然前述两项流动性监管指标已替代净资本比净资产指标,后者理应取消,但鉴于目前《证券法》明确证监会应当对后者作出规定,所以拟继续保留该指标。同样为了避免新指标与旧指标的冲突和重复,根据实际情况,将旧指标(净资本比净资产指标)由不得低于40%调整至20%。
可见,降低净资产比负债、净资本比净资产两项指标的控制标准,并非降低风险控制标准,而是在优化现有监管指标、引入更加有效监管指标的同时,兼顾到与现行《证券法》衔接,是一种现实主义的操作。可以预期,待《证券法》修改后,净资产比负债、净资本比净资产两项指标将彻底废止。
此次《办法》修订,体现了三方面重大调整:一是厘清主次,依据资本吸收损失能力的不同,将净资本区分为核心净资本和附属净资本,目的是提升资本质量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二是去除重复,针对金融资产风险重复计算的问题,将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统一纳入风险资本准备计算。三是针对性强,将按业务类型计算风险资本准备调整为按照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类型计算,提升风险计量的针对性。按照修订版《办法》,风险覆盖率(净资本比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将不得低于100%;调整后的行业平均风险覆盖率约为200%左右,可以较好满足风险覆盖要求。
调整后的风控指标体系,由风险覆盖率、资本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及净稳定资金率四个核心指标构成,更加合理和有效。可以说,修订版《办法》强化了券商风控体系的“四大支柱”,对券商风险管理的要求更高了。
为了确保修订版《办法》执行到位,监管部门进行了风险测算。结果表明,行业的风险总体全覆盖,杠杆水平及业务结构均维持在合理状态。不过,由于个别公司资产负债或者业务结构有短板,可能出现不达标的情形。针对这一情况,证监会拟在《办法》实施前给予一定期间的准备期,要求相关公司采取补充资本、调整资产负债结构等措施改善相关风控指标,确保《办法》实施后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