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凸显三大特点 指明P2P发展方向
近日,银监会与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对网贷监管体制、网贷经营定位及网贷违法犯罪处罚等进行了全面、科学的界定。
四部委发布《办法》征求意见稿至今仅半年多时间,《办法》即正式颁布,可谓行动迅速。这既彰显了监管层加强网贷监管、维护金融稳定和避免民众遭受损失的急迫心情,更反映了网贷本身急欲走上正确发展轨道的迫切需要。可以说,《办法》正式发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监管迈出了实质性、关键性的一步,表明了我国金融监管日趋成熟和完善,更拉开了金融监管序幕。
具体看,《办法》凸显了三大监管特点或功能:
首先,明确了监管部门,使互联网金融成了“有娘的孩子”。
据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这样庞大的网贷金融体量,由于一直缺乏监管、缺规则、缺门槛,不仅异变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准金融机构,还有不少P2P借贷平台参与民间非法集资,将资金用于自营业务,形成了较大的金融风险隐患。
《办法》发布实施,明确了银监会、公安部等部门职责,消除了监管的“真空地带”;建立起了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市场约束三位一体的立体管理体系,充分发挥了政府、行业、市场各方力量,使网贷平台处于全方位监管之下,也使网贷发展有了自己的“主心骨”。
其次,明确了经营定位,使互联网金融有了准确发展方向。
过去一段时间,网贷平台由于定位不清,一直将自己当成信用中介的“准金融机构”,而本身却缺乏正规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机制和能力,经营行为发生错位,变成了追求高风险、高投资回报的逐利商业机构,与之相伴的问题便逐渐增多、日益暴露。
而《办法》将其准确定位于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自身或变相融资、直接或间接接受和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不得直接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发放贷款等等,严格将其业务限制在信息中介范围。
《办法》还规定网络借贷金额以小额为主,将网贷严格控制在小而精的普惠金融业务范围内,防范因信贷风险集中而诱发的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
再次,明确了资管模式,使互联网金融有了可靠的风险隔离墙。
过去,由于没有完全将网贷纳入监管视野,一些网贷机构向外吸收的资金大都流入了自设的资金池,进行高风险资本运作。因为无法隔离自有资金与吸收资金,也酿造了一些网贷平台负责人卷款跑路的事件。
《办法》颁布实施,明确规定了网贷机构应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该规定将有效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风险,有利于资金的安全与隔离,对于规范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办法》第40条、41条、44条,对网贷平台违法犯罪进行了定性及明确了处罚措施,严明了法律规范,使互联网金融违规违法行为有了严格的处罚机制,对约束网贷行为和优化网贷生态将起到重要作用。
(作者为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