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存四类违法违规行为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本报讯(记者 朱开云)昨日,深交所对股东存在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进行了说明。深交所还对既持有受到减持新规限制的股份,又持有无减持限制股份的混合持股情况的股东减持股份的性质进行了说明。
针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股东,对其股份减持主要禁止情形包括四种:一是上市公司或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或侦查期间,行政处罚、刑事判决做出后6个月内,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二是董监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处于上述期间的,不得减持股份。三是大股东、董监高被本所公开谴责后3个月内不得减持股份。四是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在相关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决定作出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恢复上市前,其控股股东、实控人和董监高及其上述主体的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股份。
深交所还表示,对于既持有受到减持新规限制的股份,又持有无减持限制股份的混合持股情况,将按照如下原则来认定股东减持的股份性质:一是在规定的减持比例范围内,视为优先减持受到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二是在规定的减持比例范围外,视为优先减持不受到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三是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视为优先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进行减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