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理财套路深 法官教你防“入坑”
如今,各种投资理财活动相当活跃。有的投资人反映,最初与投资公司签订理财协议时,对方承诺得天花乱坠,一旦出现不能按时足额偿付到期本金和收益后便会用各种理由推诿。那么,法律对投资理财是如何规定的,投资人又该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呢?
委托投资遭遇人去楼空
王某经人介绍后,与某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及《授权委托书》,约定委托该公司为其提供投资咨询与居间服务,代为寻找合适的借款人,预期年化收益9%。王某向该公司账户转入投资款后,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出具了承诺函,承诺投资合同到期后,资金使用方如果不能按时足额偿付到期本金和收益,将无条件代为偿还其全部投资和投资收益。
但投资期限届满后,投资公司并未向原告返还合同款项及相关收益,王某诉至法院后,一审判决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但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赴被告办公地现场查看,发现早已人去楼空。
投资理财合同“暗藏玄机”
投资人在与投资公司签订理财协议时,经常会遇到名目各异的投资理财合同文本,那么,什么样的投资合同才是合法有效的呢?
首先,类似《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本质上是一种居间合同,此时投资理财公司作为居间方。合同法规定:居间人应当就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这条规定,投资公司在寻找借款人时,应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并如实向投资人披露有关借款方的真实情况。因此,投资公司隐瞒借款人信息和投资资金去向的行为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很多投资理财公司都以高收益率和高利息吸引投资,对此,投资者一定要擦亮眼睛,防止上当受骗。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利息不予保护。不论是投资者、中介平台还是借款人,都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利息,投资者不要因为贪图高收益而盲目投资,陷入投资骗局。
投资人在出借资金时,出借期限及能否提前取回出借款是影响其投资行为的重要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中有关说明和提示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到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法院应当支持。许多投资公司在出具的投资合同中都规定了出借人不许提前取回投资款的条款,对于这样的条款应当采取醒目的方式或注解向出资人特意说明,提醒其注意,否则该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可撤销。
上述案件中,投资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承诺书,承诺对投资款和收益承担偿还责任的情形,是否合法呢?合同法对此也有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否则,该债权转让行为对权利人不发生效力。投资公司根据协议为投资人寻找借款人,借款人实际上是真正的债务承担者,但在协议内容中,若投资公司同意代为偿还投资款的,那么此种情形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该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发生投资款不能回笼的情形时,投资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返还本息的义务。
投资者须学会用法律维权
生活中,许多非正规的线下投资理财公司将门店设在居民小区附近,主要目的就是针对中老年人进行宣传,利用他们法律意识淡薄、网络投资理财知识欠缺的弱点,设下诈骗陷阱。投资者要学会识破投资骗局,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些理财公司为了吸引投资者的眼球,会在宣传册上做出各种各样的宣传内容,类似经营的理财产品最安全、收益最高、100%保本付息、保险公司承保等,甚至使用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称和形象。这些宣传内容大多不真实,存在虚假宣传,也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投资者应该警惕这些虚假宣传,发现后积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依靠行政处罚打击违法营销行为。
签订合法有效的投资合同是确保投资安全的重要保障。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对象和项目时,需考量投资公司在投资过程中的地位,如果其只是提供投资平台的中介机构,那么投资者就应要求披露实际借款人的详细身份和财产信息,时刻关注投资款的去向,发生纠纷后及时向实际借款人追究责任;反之,如果投资者直接与投资理财公司签订了出借协议,或与投资理财公司约定当借款人不能及时还款时,由投资理财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当出现还款不及时等情形时,投资者可以向投资理财公司直接主张还本付息。签订投资合同前,要仔细甄别投资公司的经营状况,向工商部门、司法部门多方查询信息,明确是否有投保保险公司及投保金额数目。
如果与投资公司发生纠纷,投资款索要困难,投资者可积极提起民事诉讼,依靠法律途径维权。如果发现投资公司涉嫌诈骗,别忘了尽快报警,根据情况采取诉前保全措施,防止对方转移财产。案件调查过程中,要配合司法部门,提供案件线索和财产信息,方便有关机关查封、扣押。如果投资公司有投保,也可以向保险公司追偿,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韩晶晶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