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表外业务监管加码 信用债包销纳入授信额度

2012-04-24 17:53:47来源:[!--befrom--]
字号  

 

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的债券承销业务与交易业务之间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要在组织架构、人员设置、审批管理权限及业务操作流程等方面进行分离eue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在债券市场发展得如火如荼之际,商业银行不仅成为最大的投资者,同时也是最主要的承销商。为防患于未然,监管层的“紧箍咒”不期而至。eue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第一财经微博)日报》记者日前从多家商业银行获悉,银监会已经在上周正式下发了《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承销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2]16号,下称《通知》),旨在通过将信用债包销业务纳入表内监管,同时在承销与交易之间建立“防火墙”,防范债券风险传导至银行体系。eue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与银信合作转表一样,现在轮到了债券承销与同业代付,表外业务不断被纳入表内,监管越来越严。”某股份制银行资金部人士向记者表示。eue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包销入表eue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这份《通知》第一条明确,除人民币国债(含财政部代为还本付息的地方债)、央票及政策性金融债以外,其他各类债券的承销业务均被纳入监管,基本涵盖了全部的信用债券品种。eue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银监会指出,商业银行应结合总体资本实力和能够承担的风险水平,合理制定债券承销业务管理政策和程序,明确债券承销项目准入标准,以及项目管理和风险处置流程。eue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商业银行应在客观评估承销项目风险和市场环境的基础上,审慎从事以包销方式承销债券业务。”《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开展债券包销业务时,应将承诺包销的全部金额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体系,并纳入授信集中度计算,填入相关非现场监管报表的“不可撤销的承诺及或有负债”项目。eue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在此之前,银行风险管理部门既不将承销业务纳入债券投资授信管理范畴,也未将其纳入企业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范畴。中国进出口银行一位研究人士今年1月撰文称:“如此一来,授信管理出现真空地带,极易造成风险超出商业银行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eue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在债券承销过程中,往往会由于市况不佳或发行规模偏高等原因,出现认购不足,因而发行人有时会与承销商订立包销协议,以确保债券销售顺利完成。而银监会这份《通知》的核心,正是严格约束商业银行债券包销,审慎隔离相关风险。eue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制定风险处置预案,以应对承销期内未能全额出售所包销债券(下称“包销余券”)的情况,同时列出了详细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eue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按照银监会规定,商业银行应就包销余券设定处置期限,处置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同时在承销部门内设置风险处置专户,管理和处置包销余券,并且不得将此类债券直接转移至本行债券交易部门账户。eue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对包销余券进行估值及独立核算,根据市场风险管理的监管要求,计入交易账户管理,计提市场风险资本,并纳入授信集中度和杠杆率的计算。eue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有业内人士指出:“银行包销的信用债如何计入授信额度,包销余券如何计提风险资本,通知并未明确,但无疑将压缩整个市场信用扩张的规模。”eue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隔离风险eue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根据规定,包销余券应主要通过二级市场向其他市场参与者出售,倘若出售给本行交易部门,则必须将其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eue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为了进一步隔离风险,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的债券承销业务与交易业务之间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要在组织架构、人员设置、审批管理权限及业务操作流程等方面进行分离,保证交易业务的独立性,防范承销风险向表内转移。eue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更为重要的是,《通知》称:“商业银行投资部门投资于本行所主承销债券的金额,在债券存续期内,不应超过当只债券发行量的20%。”eue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这下主承更不好做了,因为难免有卖不出券的时候,而自家拿券又受到限制,估计今后几家银行联合主承的情形会比较多。” 一位银行间市场交易员表示。eue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通知》明确,商业银行对所承销项目不得承担任何连带的还本付息责任,不得向发行人承诺在债券还本付息时提供资金支持。eue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银监会还要求,商业银行应建立债券承销业务的报告制度,每半年向银监会报送债券承销业务开展情况,包括各类债券的承销量、兑付信息、包销余券处置情况,以及重点关注企业的变动情况,并及时报送突发及紧急事件。eue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后来居上eue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在多头监管的格局之下,目前我国信用债券主要分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下称“债务工具”,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与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与公司债三大类,监管机构分别为隶属于央行的交易商协会、发改委和证监会;从承销机构来看,债务工具通常由商业银行出任承销商,企业债与公司债则一般由券商承销。eue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尽管企业债历史最为悠久,但近年来债务工具扩容速度迅猛,呈现一家独大之势。据央行统计,去年我国信用债券发行量高达2.2万亿元,同比大增38.8%;其中,超短期融资券2240亿元,短期融资券8029亿元,中期票据7270亿元;相形之下,企业债仅发行2473亿元,公司债不过1241亿元。eue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借助于债务工具的蓬勃发展,商业银行债券承销业务后来居上,大型银行更是独占鳌头。据工商银行披露,去年其“主承销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超短期融资券等各类债务融资工具110多只,主承销金额达2900多亿元,以较大优势位居国内债券承销商排行榜首位”。

上一篇:周小川:我国将继续加强宏观调控 加快结构改革
下一篇:利率市场化改革渐进 银行业争议周氏路径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