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式基金背后:多重利益链角力
到底是发起式基金还是种子基金?
基金公司会欢迎这个新产品吗?
监管层是在何时,出于怎样的考虑打造这一新产品的?
这会造成基金公司利益输送吗?
……
近一个月,关于发起式基金,业内众说纷纭,猜测不断。
殊不知,发起式基金早在去年8月,就走进了证监会的视野,并且,源头是一家基金公司的报告。
规模解惑:
5000万与2亿
原本只是打算和国联安的副总经理王峰聊聊他对发起式基金的看法,没想到王峰回答:“我比较早参与了这个课题研究。这个项目去年年中就启动了,我们当年8月初提交了报告。”
但作为当时课题的负责人,王峰其实也很迷茫,不明白怎么最初递交报告时所称的“种子基金”,如今摇身一变成了发起式基金。“为什么要叫发起式基金,而不是种子基金,可能因为在操作上能更契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其实当时最早的想法就是借鉴国际市场经验,推行种子基金。现在名字改了,但之间的渊源依然存在。”
“对这个东西的关注,说实在并不是一天两天了,都好几年了。当基金越发越小时,大家都开始思考是不是搞个这东西。发起式基金的项目是管理层跟基金公司一起推动的。”
去年8月,王峰把一份数十页的关于设立种子基金的报告递交给了证监会。记者拿到了这份报告的摘要,王峰当初的想法一览无遗。
摘要中对种子基金是这样定义的:“从海外经验来看,种子基金可以理解为在新基金成立之初,为了满足一定规模要求或证明自身的投资管理能力等,由基金管理人等少数赞助人先提供一笔初始资金,以保证新基金后续成功公开募集。”
“种子基金设立的目的主要是在孵化期内累积业绩表现、鼓励创新产品或达到最低预期规模等,以便在后续的公开募集过程吸引更多的资金,多数是由股东、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的雇员出资,也可能是小规模的向公众募集。”
“以美国为例,共同基金中的种子基金有公开孵化模式和非公开模式两种,SEC通过一系列许可信表述对种子基金的监管立场。种子基金对于通过市场化调节机制“优胜劣汰”、鼓励创新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另外,种子基金方式是国际市场上最流行的ETF发行方式,相较于IPO方式,种子基金在ETF发行中具有较大优势。”
王峰说当时的初衷主要有两点,一是新发基金都是在讲一个莫须有的故事,没有任何业绩历史记录可以参考。做种子基金,就是要先看看其最初的运作状况。二是当下基金越发越小,基金IPO泡沫化程度日益严重。做种子基金,就是想让基金规模小一点,让它们慢慢长大,长大之后再正式对公众发行。那2亿元的基金成立门槛已经没什么实质意义了。
业内提到发起式基金,最先提到的总是“设立该类基金募资规模超过5000万份即可”,众口一词地夸这个新政策能降低新基金发行门槛,更有助于基金公司募集资金,这对于基金公司产品普遍难发的困境来说,绝对是个好事。王峰却说,这完全是误导。
“发起式基金的5000万份并不是为了降低基金发行的门槛,这完全是误导,这不是其主旨。我个人认为不要让行业陷入为发行而发行的误区,而是想想如何让基金回归到做产品、做业绩、做服务的本源上来。而且,2个亿的规定来自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该办法已经过去数年了,肯定不符合现在的市场情况。”
机遇不同:
前十五大VS小基金公司
发起式基金仍在酝酿当中,据业内人士透露,发起式基金项目目前还处于草案阶段,已有基金公司收到了关于启动种子基金计划的征求意见稿,相关监管部门也曾召集过一些基金高管开会讨论。
记者曾询问过多家基金公司高管有关发起式基金的看法,未曾料到有相当一部分高管表示“发起式基金”对他们来说是一个新名词,并且从未收到证监会的相关文件,甚至连某位上交所负责基金研究的内部人士也表示不清楚。
“现在这种市场状况下,怎么推?这些都是概念,从老外那抄过来的概念。当下只是个想法,我们现在还没接到要求研究和推广这个产品的通知。”上述上交所内部人士说。
不得不说监管层在这个项目上表现得非常低调,也让某些基金公司的猜测落了空。
“我不确定现在的具体运作,但我估计每个基金公司,可能会有1-2只发起式基金。”某基金经理说。
但实际上,就连王峰所在的国联安,也没有资格参与发起式基金的项目。“后期我就没有再参与这个项目了。我只是以个人名义参与了课题研究,因为在我任职上投摩根基金期间,几乎参与了行业内多数法律法规的讨论与修订。我估计只有规模大的基金公司才有份参与,基金部可能在前十五大基金公司或规模较大的公司中选择项目的试点对象。”
根据已知信息,可以确定发起式基金的初步方案是当基金募集规模超过5000万份时即可成立,发起式基金募集规模中的1000万份由基金公司的股东、高管认购或基金公司以注册资本金认购,其余部分向公众募集。发起式基金成立不受公募基金募资最低2亿份的限制,同时基金公司高管、股东或基金公司认购的份额锁定期为3年,即便个人已经离开公司,3年内也不能提前赎回。证监会将增设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并实行快速审核。
虽然最后的方案已经经过多次修改,但从王峰的报告中还是能找到很多相应和的部分。
报告的摘要中有这样两段:在我国公募基金法规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法规相互分立的背景下,较为可行的发展种子基金模式的方案为:基金公司接受两名以上的“种子资金”的投入方投入“一对多”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委托财产,等到该计划合同到期后,如业绩表现较好,即终止合同、清算、在合同约定的一定时期内(如合同终止后三个月)申报新的公募基金的募集申请材料,以清算后现金认购新的公开发行基金,委托人在新的基金合同生效后赎回份额实现资金退出;如业绩表现较差,即终止合同、清算、委托人实现资金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