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风险防范和投资者权益保护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
本报北京8月30日讯 记者李万祥报道:国务院法制办30日就《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围绕防范风险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的行为职责及资金募集、投资运作等作出明确规定。
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为规范私募基金的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征求意见稿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单只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同时明确,管理人、销售机构应当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私募基金产品,不得通过各类公众媒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以及以虚假、片面、夸大等方式宣传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征求意见稿专设“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一章,规定创业投资基金可以通过上市转让、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股权以及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国家对创业投资基金给予政策支持,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支持政策;享受国家政策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运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