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骗取保险金未成功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被法院以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近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南阳邓州市市民李某因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经过邓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李某保险诈骗罪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据记者了解,李某在2017年12月期间分三次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生效日期均为2018年1月1日。2018年7月31日,李某因头疼到邓州市人民医院就医,在排队做CT检查时,为骗取保险金,李某临时起意,以300元的价格雇佣一名有中风迹象的男子以李某的名字做了CT检查。后李某将该CT报告单拿到医生处,被诊断为脑梗死,住院治疗六天后出院。出院后李某携带病历等手续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发现其中存在疑点不予赔付。后李某将保险公司起诉至邓州市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其保险金59800 元。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向邓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对李某病情重新复检,并将两次结果是否为同一人进行鉴定。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两次诊断影片并非同一人。案发后,李某自动投案。在法庭上,李某认罪认罚态度良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李某骗取保金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进行了从轻处罚。
李某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为什么会构成保险诈骗罪?律师郝振杰认解释说,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犯保险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李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法院结合李某的实际犯罪情形,判处李某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符合法律规定。
保险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和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等。从事保险反诈骗工作的李先生认为:常见的保险诈骗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李先生说,当前保险欺诈问题较为突出,欺诈形式更加复杂隐蔽,呈现出职业型、团伙化、产业化的趋势,社会危害极大。保险欺诈已经引起整个保险行业和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下一步保险行业将联合司法机关,加强信息共享、发挥整体合力,严厉打击保险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