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人寿内蒙古两家分公司违规 连遭监管部门行政处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3日讯 记者从保监会获悉,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前日连接内蒙古保监局两张行政处罚单(内保监罚〔2012〕2、3号),违规分公司分别为人民人寿包头分公司和人民人寿兴安中支。两家分公司均存在编制虚假财务资料和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等违规现象,内蒙古监管局依法处以20万元和2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分别对两家公司当事人罚款1万元。
具体内容如下:
内保监罚〔2012〕2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人寿包头分公司”)
住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24号宝鼎大厦3层
主要负责人:王瑛利
当事人:黄天权
身份证号:15230119721227XXXX
职务:原人民人寿包头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2011年4月18日至2011年 4月29日,我局对人民人寿包头分公司进行了人身保险业务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事实行为:
一、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二、营业费用列支不真实
三、聘任不具有从业资格的人员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上述违法事实及相关人员责任有关于包头分公司银行保险渠道计提新人工资情况的说明、佣金计提会计凭证复印件、关于人保寿险包头市分公司委托无代理人资格证的银保专管员销售保险产品的说明、团体保险投保单、关于包头市分公司银行保险渠道“金鼎富贵”险种销售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证明
我局认为,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营业费用列支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聘任不具有从业资格的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人民人寿包头分公司在申辩材料中称:因被处罚机构和个人在谋求业务发展、提高保费任务达成率上存在着急功近利、急于求成的心理,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淡薄,对监管政策缺少学习和掌握,加之市场竞争压力大等客观因素,致使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违规行为。收到事先告知书后,公司已对包括拟处罚机构在内的多家三级机构开展了审计检查工作,查找问题,认真整改。但公司业务发展仍处于困难时期,费差损压力较大,干部队伍流失严重,恳请我局适度减轻对拟处罚机构的处罚力度。
经复核,当事人的上述申辩意见,我局已经充分考虑,在裁量范围内予以了从轻处罚。当事人提出的适度减轻处罚力度的申辩意见没有足够证据支持和证明,我局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人民人寿包头分公司编制虚假财务资料、营业费用列支不真实的行为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人民人寿包头分公司聘任不具有从业资格的人员的行为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人民人寿包头分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