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关联病情”为由 遭遇拒赔怎么办?
问题一:保险理赔中最困惑的是,没有隐瞒病情,却被告知拒绝理赔,说是之前有相关病情,关不关联,我们不是专业人士也不懂啊。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对自己的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已确认自己患某种疾病),也可能是真的不清楚自己已患何种疾病。理论上,被保险人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但这里有一个关键点就是:如果之前动过手术、住过院,这样的事实,被保险人就有义务向保险公司提前说明(不管这个病和理赔条款是否有直接关联)。
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的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对自己的病情做了感知陈述(对事实的感知和认识所发表的陈词及叙述),尽管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比如患有胃癌,自己说曾经患有胃病),可以肯定的是在义务履行上绝对是无瑕疵的。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同时《保险法》规定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如果在现实中,遇到这种情况,还未发生问题前,要马上向保险公司进行补充告知。也可以和保险公司客服进行申诉,实在不成功的话还可联系当地保险业监督委员会。
举一反三,保险本身就是相互诚信的原则,诚实告知才是万全之策。不管你的病情是否与保障内容有直接的关联,只要住过院的病情就要如实告知。第二,要找一个优秀的保险代理人,他/她会对很多问题给予你及时的提醒,在遇到问题时进行协助处理。这是机器人理财所不能取代的,也是很多优秀保险代理人可贵之处。
问题二:请问给女儿投保重疾险时告知情况里有一项填错了,母亲有乙肝病毒携带但填的是“否”。现在怎么办,已连续缴纳保费2年,会影响到以后的理赔吗?有补救方法吗?
本案的焦点是:投保人未告知的事项如果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没有直接影响,保险公司能否以不实告知为由拒赔?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不实告知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若故意不实告知,《保险法》可采取“绝对不给付”的原则。对于投保人过失不实告知,《保险法》对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权利附加限制了条件,即只有当投保人不实告知是相对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造成了影响,保险公司才能依法解除保险合同。一般而言,投保单上所有询问事项均是保险公司认为“足以影响承包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事项。
解决方法同上一个案例,及时去保险公司补充告知,可能会碰到:保险公司要求体检,需要加费或者限定部分责任免除。如果不告知的话,在理赔中查到有相关住院记录,可能会造成是拒绝理赔原因之一。
问题三:保费不够怎么办?
问:我想给家人买份保险作为保障,我们夫妻二人年总收入9万6,按双十原则我们买保险的钱只能买9600元的险,而且要给一家3口都买,我应该如何分配呢?我了解了下给1岁宝宝买个30万保额的重疾险都要3000多,那在给我们夫妻各买个保额30万的重疾险,是不是一份要5000-6000元,这超出了我们的家庭承受能力!我应该如何购买呢?
答:在一个家庭投保中,有三种类型保单是标配的:意外险、定期寿险、重疾险。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应该如何分配三种保单的投入呢?
1.先给经济支柱投保,保证他/她的收入损失不会对家庭造成严重影响。很多人想先给孩子买吧,孩子多可爱。可是如果没有经济支柱病倒了,短期没有收入。孩子的保费怎么保证能维持呢?所以,对家庭经济贡献最大的那个人,最应该先被保障。
2.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健康情况酌情投保。定期寿险和重疾险都是年龄越大,保费越高。所以投保定期寿和重疾险必须要趁早,定期寿价格都是不贵的,保费支出完全在你的承受范围内。意外险平均每年200-300元,一顿外出就餐的价格。另外,也可以选择消费型保险,虽然没有触发赔付保费不退还,但性价比也足够高。
在投保中,很多人都希望把所有可能发生的风险对冲,面面俱到,实际上这样做的同时你会面临大量的保费支出,让保费直接变成无法承受之重。对于普通工薪族来说,这样的设计显然是不理性的。你只要把控好一点:”有哪些风险是突如其来,自身难以把控的巨大风险就要先投保“。比如,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等等。在保费有限的情况下,我们需要尽可能的在同等保障下获得更低的价格就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