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转让未办变更 保险公司赔吗?
张某驾驶轿车与闻某的电动车碰撞,致闻某受伤落下残疾。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闻某负次要责任。张某轿车是从朋友宋某那转让来的,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但买卖后双方一直没有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变更手续。闻某以张某及保险公司为被告起诉,请求损害赔偿。保险公司收到起诉书副本后答辩称,该车辆已经转让但没有办理保险变更手续,而当初与宋某所签的保险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故自己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范围内均免责。那么,保险公司的辩解能够成立吗?
说法
保险公司的辩解不完全成立。
首先,保险公司对交强险应当赔付。虽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但这里并没有明确规定,未办理变更手续发生交通事故的,交强险承保人免责。鉴于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第1款明确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否免责,要看保险合同是如何约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商业三责险属于商业保险范围,受到合同法、保险法的调整。商业保险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因此,保险合同是确定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按照合同内容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中,车辆投保时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已经明确约定:“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因此,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