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能否甩掉“高保低赔”的帽子
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看来,社会上所质疑的低赔,主要是指在选择了购置价投保后,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时不能获得保险金额的赔付,而只能获得车辆实际价值的赔付。这种案件在车损险整体赔案中占比非常小,2010年约为0.086%。而对发生车辆部分损失的车主们来说,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获得的是新配件的赔付,赔付是足额、充分的。
“车辆发生全损是小概率事件,超过99%的车损案件都是部分损失,这部分车主如果按照车辆实际价值进行投保,进行理赔时就会遇到"旧灯换旧灯",而不能"旧灯换新灯"。”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说,在这种情况下,选择新车购置价进行投保对车主来说是更方便、划算的方法。
并非所有国家和地区的保险公司都按照新车购置价进行投保,在美国,就是以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投保,我国台湾地区同样如此。
但在郝演苏看来,我国保险公司之所以采取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的方法,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车辆实际价值的评估难以做到。
“美国、台湾都有着权威的二手车评估机构,评估的费用计入保险费用中,但我国还没有一个真正权威的车辆评估机构。”郝演苏说,我国也有二手车市场,但这个市场给出的价格往往低于车辆的实际价值。车主与保险公司对车辆实际价值的判读往往差距很大,很难达成统一。
郝演苏告诉记者,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此次出台的示范条款走到了一个极端,按照这个示范条款,找不到可实施的具体方案,如果真的要执行这个示范条款,车辆的评估成本将要大幅上升,这笔费用由谁承担?
“各家保险公司都会对这个示范条款有意见。如果要执行这个条款,保险公司也会在这个条款的基础上进行保险合同的修改,比如加大免赔额等。这样一来,消费者反倒未必能得到实惠。”郝演苏说,从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以新车购置价确定投保金额是最合适的方法。
在中国保险学会常务理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和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庹国柱看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示范条款可能会让事情变得复杂。
“绝大部分车损都是部分损失,换零件只能用新的不能用旧的,但投保时却是按照车辆折旧后的价值投保,这中间的价格差额如何弥补?”庹国柱说,保险公司可能会向车主收取新零件与旧零件之间的差价,要么就是重新精算,提高保费。
“还有一种选择则是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如果发生全部损失,按照折旧之后的市场价进行赔付,然后再将新车与旧车之间的保险费用差额退还给车主。”庹国柱说,保险公司究竟会采取哪种方式,目前还不得而知。但如果保险公司据此提高保险的费率,那么对车主来说,尽管投保的时候减去了折旧,但保险费用反而有可能提高。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承认,示范条款会导致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有所增加,但希望保险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尽量消化因产品调整所带来的压力,使消费者能够实实在在得到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