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红险费改落地 人身险费率改革完成“三步走”
“三步走”战略正式完成
2013年8月以来,保监会先后实施了普通险费率政策改革和万能险费率政策改革。正如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黄洪所评价:两年来实践证明,人身保险费率形成机制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功,激发了市场活力,保护了消费者权益,守住了风险底线,增强了企业自主经营动力,改善了行业秩序,促进了监管转型升级,改革效果十分显著。
数据显示,自实施普通型人身险费改后,2014年普通型人身险保费收入同比增长265%,增速较改革前翻了近三番,目前普通型人身险已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34%,超过改革前近26个百分点;2015年2月实施万能型人身险费改之后,2015年3至6月万能型人身险同比增长66%,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22%,较改革之前提升了5个百分点。有市场分析人士认为:“借鉴普通险和万能险,此次分红险的费改也有望实现以量补价。”
可以说,分红险费率政策改革是保险业适应当前经济金融形势变化的必然选择,是破解分红险发展难题的必然要求,也是深入推进人身险费率政策改革的重中之重,分红险费率政策改革势在必行。据记者了解,此次保监会分红险费率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形成市场化定价机制,二是提高风险保障责任要求,三是提高最低现金价值水平,四是健全分红险红利核算管理机制,五是强化分红保险透明度与信息披露要求。
分红险利率上限放开
所谓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产生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身保险产品。分红保险可以采取终身寿险、两全保险或年金保险的形式,与万能保险相似,也属于理财类的保险产品。按照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每一年度分配给保单持有人的比例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70%.
根据保监会9月28日发布的《关于推进分红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分红型人身保险的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分红型人身保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为定价利率和3.0%的较小者。同时,自2015年10月1日起,保险公司对于开发的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不高于3.5%的,要报送保监会备案,高于3.5%的要报送保监会审批。
“这次改革将继续释放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的红利,让利于消费者。”保监会相关负责人预计,改革后分红险产品的价格将整体下调15%左右。
自人身险费率改革以来,备案、审批的普通型、万能型费率改革产品明显增加,产品差异化逐步显现,满足个性化消费需求的产品也更加丰富。“继普通型、万能型人身险费改之后,分红型费改的推出,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不仅增强了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定价方面的自主权,增强了保险公司的灵活性,也有利于保险公司之间实现差异化竞争,让优秀的保险企业脱颖而出,提升保险行业的整体竞争力。”市场分析人士指出,这充分体现了回归保障的监管导向,改革将助力发展壮大此类业务,充分发挥保险业风险管理和经济补偿功能,缓解人民群众养老和看病压力,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严防市场恶性竞争
尽管分红险费改将打破过去管制条件下的价格保护,保险公司可自主经营、自主定价,但此次规定提高了风险保障的责任要求:“分红保险死亡保险金额提高至已交保费的120%,最低保障要求与万能险持平;分红保险产品首年最低现金价值较原来普遍提高20%以上”。该负责人表示,此次改革提高了死亡保险金额和最低现金价值水平,有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减少投诉纠纷。这不仅体现了回归保障的监管导向,也将助力发展壮大这类业务,充分发挥保险业的风险管理和经济补偿功能,缓解人民群众养老和看病压力,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经过多年持续快速发展,人身保险市场体系日益完善,资本实力明显增强,抵御风险和冲击的能力大大提高。
值得一提的是,为严防市场恶性竞争,保监会还将加强监管,杜绝通过激进定价进行价格恶性竞争行为,为行业营造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规定要求,改革方案在放开费率管制的同时,还严格了准备金要求,针对大幅抬高恶性竞争成本、提供过高保证利率或结算利率的市场行为均有严厉的后端约束。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监管部门将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在此规则下,保险公司必须“有多大本钱做多大生意”,恶性竞争将受到遏制。此外,为防止非理性的价格竞争,保监会将对相关分红保险产品实行分类管理,采取差异化的条款费率监管措施,防范保险公司开展恶性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