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建设将提速 商业养老险发展迎利好
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建设将提速,商业养老险发展迎利好——
保障好灵活就业群体养老权益
随着全球老龄化趋势发展,“三支柱”模式正成为各国养老金体系改革的主流选择。在近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卢爱红介绍说,按照国务院部署,人社部近期会同财政部,协调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建设。
何为“三支柱”体系?“在我国现行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第一支柱是政府主导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二支柱是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以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为主;第三支柱是商业养老保险,以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为主。”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解释说。
卢爱红表示,按照先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和3个支柱逐次推进原则,近年工作重点主要集中在改革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方面。截至2017年底,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9.15亿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实现“十三连调”,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同步调整,1亿多退休人员受益。与此同时,城乡居民人均月养老金超过120元。
“目前,作为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全覆盖、保基本’的目标已经基本实现。作为第二支柱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也具备一定规模,但作为第三支柱的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相对滞后。”褚福灵说。
“应该看到,中小微企业已经成为吸纳城镇就业的主力军,这其中包括大量的灵活就业者、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劳动者。同时,日益兴起的去组织化的新就业形态,打破了雇主与劳动者之间传统的用工关系,这对目前已有的劳动和社保等政策也提出了挑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董克用指出,目前,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覆盖的主要是有工作单位的职工。但广大灵活就业群体的养老权益同样应该得到保障,这也是建设第三支柱的应有之义。
褚福灵表示,“三大支柱”共同组成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彼此之间应是互补关系,同时,三大支柱之间也并不能相互替代。“基本养老保险作为法定的、普惠的、面向全体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收入再分配和促进社会公正与团结的功能,是整个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石,其责任是第二、第三支柱都无法承担的,基础养老金所享受的税前扣除优惠也是第二、第三支柱所不具备的。”褚福灵说。
董克用认为,单靠某一支柱或过分倚重某一支柱都是不可持续的。从国际上看,目前发达国家养老金第一支柱的替代率在40%左右,加上第二、三支柱,替代率最终达到70%到80%左右。但在我国,目前第一支柱还是“一支独大”。如何在确保“第一支柱”的基础不动摇的前提下,通过政策创新做大做强“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适时调整养老保障“三支柱”的结构比重,至关重要。
如何建强第三支柱?受访专家表示,首先需要政府强有力的税收递延的激励。
“这种税收优惠政策,既可以面向个体劳动者,也可以放宽范围,比如收入较高的企业职工,在参加单位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的同时,也可以自愿参加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这样他们就可以多一份额外的个人储蓄养老金收入。”褚福灵说。
除了税收优惠政策外,“个人账户”是第三支柱的另一个关键词。董克用说:“在税收递延的激励下,第三支柱应该以个人账户为核心展开基础制度设计。这样账户里的资金无论是领取还是运营,都可以实现封闭管理,有很高的透明度,同时也能避免国家税收的流失。”
在董克用看来,建设第三支柱,还要多渠道投资促进基金保值增值,使参保人拥有足够多的投资选择权。“比如一名即将退休的职工,他在购买商业保险的时候,更多考虑的应该是资金的安全性。而一名25岁左右的年轻人,在投资时可能更关注资金的增值空间。”董克用认为,在第三支柱建立的过程中,应该让保险、基金、银行储蓄、不动产等突破封闭格局,多渠道提供产品,让参保人能够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投资方案,从而引导居民将更多资产投入到养老储备中。
“商业保险公司应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特别是在拓宽服务领域、增加服务供给的同时,要确保基金安全,确保产品能助力实现‘老有所养’目标,使投资者更放心。”褚福灵说。(记者 韩秉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