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保险保费收入居前 填不满偿付率黑洞
股吧 研报]动的毛利率近三年经常维持在10%以上。
收入上去了,如何把费用控制下来?作为一家成立时间已超过10年的险企,新华保险的这个问题仍有待解决。
业务结构:施压不减压
新华保险绝大部分产品为分红型产品,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年6月,公司分红型产品销售的保费规模分别占到公司同期保险业务收入的91.7%、92.6%、93.8%和93.4%。
“分红型产品的红利分配方法主要有现金红利法和增额红利法”一保险精算师介绍道,“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现金红利可以增加公司的现金流支出,同时 减少负债,进而可以达到减轻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压力。增额红利法是以增加保单现有保额的形式来分配,这样的分配方式对保险公司来说有很大的灵活性,可以保 持每年红利的平稳分配。但同时,寿险公司的偿付压力增大了。”
新华保险的分红型产品中,红利的分配方式主要是以增额红利法进行分配的,所以这也提高了对于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要求。
另外,新华保险的业务结构还有一大特点,趸交保费收入占比高。
与分期交付保费的期交相比,趸交保费指的是投保时一次交清全部保费,由此单比业务相对的偿付金额极大。很显然,趸交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要求更高的偿付能力。
2008年、2009年、2010年和截止2011年6月,趸交保费规模占到公司保险业务收入比重的53.3%、41.5%、37.2%和28.1%。
尽管新华保险趸交保费规模所占比例已经在逐年缩小,但何时能控制到一个合理的水平,有待观察。
投资:恶性循环
偿付能力的不足,导致投资受限,投资范围和比例的受限使得投资收益下降,又会进一步加剧公司的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这是一个恶性的循环。
新华保险财报显示,截止2011年6月30日,公司的总资产为3466.68亿元,投资资产为3345.74亿,今年以来投资收益为73.68亿。
在资产投向中,债券型投资总额为1748.79亿元,占公司投资资产的52.3%,其中包括10.7%的国债、11.4%的金融债券、17.3%的企业债券和12.9%的次级债券或债务。
股票、基金等股权型投资合计308.43亿元,占本公司投资资产的9.2%。
对于一些风险稍大、收益更高的投资方向,比如不动产、未上市股权投资、基础设施债权类投资等。新华保险由于偿付能力不够,所以在这些方面都受到了限制。
查阅新华保险前几年的投资收益,发现起伏也比较大。2008年1557.52亿的投资资产获得的投资收益为102.44亿元;2009年1967.47亿元得投资资产,投资收益仅有71.97亿;2010年2928.66亿的投资总额依旧只获得106.84亿的收益。
以上收益水平,在讲求绝对收益的保险资管业务中,只算中等偏下。
另外,前董事长关国亮所带来的损失进一步加重了新华保险的困难。
据媒体报道,新华保险前董事长关国亮主事八年间擅用新华保险累积资金月130亿元。被免职时仍有26亿元没有归还,这个巨额数字一直是新华保险一道深深的伤口。
上市,暂时止渴?
早在2002年就提出上市的新华保险,终于在9年之后得以如愿。
在新华保险的招股说明书中,募集资金主要用途一栏中清晰的写道:“本次A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充实资本金,以支持业务的持续增长。”A股和H股齐头并进,虽然A股只发1.5854亿股,但按23.25元的发行价,对于暂时缓解偿付能力还是够了。
保险业内人士介绍,解决险企偿付能力的方式主要有向股东增资、债务融资和对外股权融资。股东增资、次级债等已经使用过,上市是新华保险为摆脱资本金限制和提高偿付能力使出的最后杀手锏。
新华保险给予的承诺是,IPO后公司的偿付能力能够达到行业的平均水平,目标为150%。
对于上市集资后,今明两年新华保险偿付能力充足率的预测,摩根大通为192%和166%,德银较保守的估计为170%-155%。
业内普遍认为这次的上市融资可以给新华保险带来大概两年不错的偿付能力数字。
如果继续像今年前九个月一样,偿付能力充足率随着公司的业务开展逐期下降,两年之后,新华保险的偿付能力充足率能否达标,仍然值得怀疑。
问题的关键似乎还是要看经营模式、业务结构及投资收益能否改善。这对上市后的新华保险而言,将是长期的挑战。
补充阅读:
保险业的偿付能力规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中将偿付能力充足率划分为三个等级:偿付能力低于100%的保险公司归为不足类公司;100%-150%之间的为充足I类公司;150%以上的为充足II类公司。
相关规定又给不足类公司加以细分和要求:
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将该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对于100%一下又划分为三类并给予不同的要求: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70%-100%的公司,中国保监会可要求该公司提出整改方案并限期达到最 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逾期未达到的,可对该公司采取要求增加资本金、责令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固定资产购置、限制经营费用规 模、限制增设分支机构等必要的监管措施,直至其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
偿付能力充足率在30%到70%之间的话。除了会采取上述的措施外,保监会还可责令该公司拍卖不良资产、责令转让保险业务、限制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公司的商业性广告、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以及采取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最后,对于30%以下水平的公司,在上述两大措施的基础上,还添加一条:保监会可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公司进行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