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消费者遭遇天价违约金(法治事件评析)
此外,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以及《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有些电信运营商在消费者欠费后,只是采取了停机和收取滞纳金的方法,并没有通知消费者及时补交欠费。而有些电信运营商甚至不及时终止服务,致使消费者产生额外费用。消费者恶意欠费固然有错,但对于部分不知情的用户,其停机后不再使用时,电信运营商为何不能及时通知一下客户,非得等到三年五年后产生了大量的滞纳金才通知机主,运营商这样做不能不让人怀疑有坐等收高额滞纳金之嫌。
据了解,此类“隐形收费”问题在各大电信运营商中都有存在,明显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违背了“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让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电信用户遇到这类麻烦时,应理直气壮的要求法院对不合理计算和收取的违约金进行调整。以法院的判决向电信公司说“不”。同时,行政机关应切实履行保护消费者的职能,以法律和行政手段规制此类行为。(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