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县露天矿开进保护区危及2800亩天然林
河南省环保厅网上的公开信息“关于2013年1月15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中显示,丽达厂寺沟铁矿矿区面积2.7194平方公里,2个地采系统和3个露采系统。1号、2号、3号是露天开采,4号、5号为地下开采。
县林业局称开矿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以占用天保工程的林地
能否在天保工程范围内采矿?张靖华作出肯定的答复。他的解释是,采矿属于“基础设施项目”,而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包括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包括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天保工程的林地如果不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就可以占用征用。
随后,他拿来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年139号),让记者看该管理规范中的具体规定。《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中“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是这样规定的:
1.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防、交通、能源、水利、农业、林业、矿山、科技、教育、通讯、广播电视、公检法、城镇等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含临时占用,下同)各类林地。
2.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第一条,将“矿山”列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范围。张靖华认为,丽达厂开采的寺沟铁矿就是矿山,属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二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丽达厂是河南省国土厅和林业厅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矿山,因此,可以占用天保工程的林地开矿。
天保工程区内果真允许如此“开膛破肚”似的采矿吗?按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第一条规定,几乎任何工程都能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由,在天保工程区内建设、施工,那么,实施天保工程还有什么意义?
带着疑问,记者向国家林业局天保工程管理办公室的同志进行了电话咨询,得到的回答是,除非关系国计民生的工程,否则,都不可以占用征用天保工程的林地;天保工程区内不允许经营性的采矿,更不可以露天开采。
究竟是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对天保工程的有关规定理解错误,还是国家林业部门《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中的有关规定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相互打架,这真的需要主管部门深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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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为合理利用林地和林下资源,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原则下,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禁伐区只能从事以下生产经营活动:
一、兴办森林旅游业;
二、兴办养殖业,包括饲养鱼类、林蛙、蜜蜂、家禽等;
三、从事林药、野生菌类、野生山菜与浆果等栽植;
四、从事野生浆果、林药、树种等采集。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在禁伐区和封山育林区修筑和开挖设施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禁伐区修筑管护、居住宿舍和设施不得砍伐活立木,修建房舍的面积应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的;
二、养殖林蛙、鱼类等水产应尽量利用原有沟系,如需拓宽,则宽度不超过最近20年以来的最高洪峰水位线,修建的各类设施不能影响行洪、泄洪。
来源:《人民日报》(2013年08月13日2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