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环境保护税开征企业少排污、可少纳税
本报讯 1月1日起,现行征收的排污费将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那么我省具体什么情况呢?昨日,记者从省地方税务局获悉,依照我省出台的标准,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4.8元,对当量值排前三位的大气污染物征收;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5.6元,对当量值排前五位的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当量值排前三位的其他类水污染物征收;其中,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标准为每吨5~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标准为每月350~11200元。
此外,环境保护税法还规定了五项暂予免税的情形:一是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是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三是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四是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五是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据悉,目前,省地税局与省环保厅密切协作,已完成排污费征收档案资料移交工作,共移交纳税人1.8万户,涉及2016年排污费8.88亿元。
郑报融媒记者 赵柳影
通讯员 师建华 杨茜茜 张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