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气候资源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破坏性项目
新华社郑州10月9日电(记者李鹏)本月起,河南省首部规范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活动的地方性法规开始实施。按照规定,今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在部分区域划定气候资源保护范围,并严禁在保护范围内建设任何破坏性项目。
新颁布的《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规定,光照、热量、降水、云水、风、大气成分等能被人类生产和生活利用的气候自然物质和能量均属于气候资源保护范围。
按照条例,今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在气候资源丰富区域或者气候敏感区域,划定气候资源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内,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破坏气候资源的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破坏气候资源的项目。
此外,各地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气候资源开发项目还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以避免气候和生态环境恶化,并禁止伪造和擅自涂改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
在划定气候资源保护“红线”的同时,条例同时鼓励对气候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科技自主创新。按照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气候资源特点,引导开展种植业结构调整、高标准农田建设,发展特色设施农业,并应当对利用气候景观发展旅游产业予以扶持和鼓励。(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