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2月起执行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新标准从2018年2月1日起执行。
此次最低工资标准由此前的四类调整为三类,即由此前的每月1400元、1210元、1085元、1000元调整为1680元、1450元、130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3.5元、11.5元、10.5元、9.5元调整为16元、14元、12.5元。一类适用地区为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含东兴市)、钦州市,二类适用地区为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三类适用地区为各县、各县级市、自治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