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16-01-22 09:49:59来源:凤凰财经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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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Iy4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第四十一条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Iy4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Iy4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Iy4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Iy4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Iy4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五)其他必要材料。Iy4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第四十二条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Iy4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Iy4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二)依法继承的材料;Iy4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三)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Iy4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四)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Iy4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五)其他必要材料。Iy4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第四十三条申请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的,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登记。Iy4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第五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Iy4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第四十四条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Iy4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Iy4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第四十五条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Iy4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一)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Iy4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Iy4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三)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Iy4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四)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Iy4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五)其他必要材料。Iy4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完成后,申请人申请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享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Iy4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第四十六条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Iy4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Iy4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转移、消灭的材料;Iy4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三)其他必要材料。Iy4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因企业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当持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Iy4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第六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Iy4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第四十七条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用地,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地上有森林、林木的,应当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Iy4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第四十八条依法以承包方式在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生产活动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Iy4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由发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材料申请。Iy4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由承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Iy4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第四十九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应当持原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及其他证实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Iy4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一)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的;Iy4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二)承包土地的坐落、名称、面积发生变化的;Iy4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三)承包期限依法变更的;Iy4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四)承包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Iy4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五)退耕还林、退耕还湖、退耕还草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Iy4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六)森林、林木的种类等发生变化的;Iy4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Iy4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第五十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持互换协议、转让合同等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登记:Iy4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一)互换;Iy4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二)转让;Iy4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三)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或者合并的;Iy4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四)依法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其他情形。Iy4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还应当提供发包方同意的材料。Iy4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第五十一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证实灭失的材料等,申请注销登记:Iy4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一)承包经营的土地灭失的;Iy4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二)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Iy4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三)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或者放弃承包经营权的;Iy4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Iy4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第五十二条以承包经营以外的合法方式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国有农场、草场,以及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等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申请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Iy4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国有农场、草场申请国有未利用地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Iy4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第五十三条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地上森林、林木一并登记。Iy4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第七节海域使用权登记Iy4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第五十四条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海域使用权登记。Iy4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依法使用海域,在海域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申请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Iy4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申请无居民海岛登记的,参照海域使用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Iy4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第五十五条申请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Iy4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一)项目用海批准文件或者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Iy4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二)宗海图以及界址点坐标;Iy4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三)海域使用金缴纳或者减免凭证;Iy4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四)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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