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变形”风险传递 区域金融风险加速聚集
亟待“阳光化”
民间借贷“变形”,最直接冲击的就是传统的执行和监督模式失效。史晋川说,传统民间金融市场赖以有效运行的基础,是基于直接融资模式的“人格化合约执行机制”,依靠熟识人际关系和实时掌握资金、资产动向来维持,但民间金融市场发展到当前这种“变形期”,必然导致传统的人格化合约执行机制失效,资金被挪用、转借情况频频发生。
旧的机制失效,适应新形势的法律机制却近乎空白,使得“变形”民间借贷更容易走上失控道路。钱水土分析认为,从世界范围来看,中小微企业发展都和民间借贷密不可分,发达国家都经历过对民间借贷法律化、“阳光化”的历程。“在当前这种‘变形期’,应通过制定放贷人条例等法律规定,明确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主体,以及民间借贷活动范围和民间借贷活动方式,将民间借贷活动纳入法律规范。”
专家和企业人士普遍认为,民间借贷的法制建设必须是许可和监管同步进行、缺一不可的稳健过程。史晋川建议,应将民间借贷活动严格限制在不涉及吸收储蓄存款的借贷活动范围内,同时严禁民间非法吸储活动。对于涉及吸收储蓄存款的民间借贷,应通过鼓励民间资本组建小型商业银行或合作金融组织加以规范发展。此外,在通过法律规范民间金融借贷活动的同时,对于民间金融市场的资金价格———利率的管制也应相应放松,更多地让金融市场的供求关系来调节金融市场的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