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助力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长期持有”成选配关键词
人民网福州5月16日电 (记者朱一梵)“让所有老年人都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2013年12月底,习近平总书记前往北京四季青敬老院看望老人时这样说。
养老是一个历久弥新的问题。国家统计局数据表明,2017年末,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2.4亿人,占总人口的17.3%,其中65周岁及以上人口1.58亿人,占总人口的11.4%。
5月16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举办首届“养老金与投资”论坛。福建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张志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李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副理事长王文灵,人社部基金监管局局长唐霁松,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证券投资部副主任陈向京等出席论坛,共同聚焦三支柱养老体系、税延养老金融产品的设计及选配等行业焦点问题。
三支柱构成养老保障体系
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发布。文件提出,“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制度相结合的制度”。可以说,在我国开始社会化养老保险体制建设之路的伊始,就明确了我国养老保障将建成包括以上三个部分的三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
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纵观全球,建立政府、单位、个人责任共担的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是实现养老金可持续性的关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李超在论坛上表示,“第三支柱是该体系中富有效率的部分,是增强养老金制度灵活性、壮大养老金规模的重要一环。”
三大支柱互为补充,又各有侧重。兴业银行副行长陈锦光认为,第一支柱为政府主导,旨在保障社会成员退休后基本生活;第二支柱为企业参与政府激励,旨在保障养老金待遇水平,实现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第三支柱是个人养老金账户计划,是由政府提供专门的税收优惠,鼓励个人参加,并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不同投资工具实现资产的积累,保障退休后对生活品质的要求。
税收优惠助力第三支柱制度建设
4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下称《通知》),填补了第三支柱的空白。
税延养老金融产品是指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金融机构创设的、以满足个人养老资产储备为目的、符合个人税收递延养老制度相关规定的养老金融产品,是养老保险、公募基金、养老理财、养老储蓄等养老金融产品的统称。
李超表示,此次个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政策试点是我国第三支柱建设的有益探索和突破,有效弥补了第三支柱长期以来缺乏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的缺憾,是落实十九大要求、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举措。
《通知》宣布,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知》明确一年后,根据试点情况,结合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制度建设的有关情况,有序扩大参与的金融机构和产品范围,将公募基金等产品纳入个人商业养老账户投资范围。
“长期”成为选配持有关键词
5月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发布了《养老险产品开发指引》。文件指出,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开发设计主要遵循“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十六字原则。
无独有偶,在提到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选择和配置,“长期”再次成为了被提及频率最高的词汇之一。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证券投资部副主任陈向京表示,个人养老金是长期资金,其所面临的风险并不是不能承受短期波动,二是长期购买力的丧失。他认为应加强投资者教育,引导投资者长期投资和多元配置理念。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副会长、养老金专业委员会委员,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杨小松认为,目前税延养老保险产品指引和养老 保险试点产品更多偏向收益保底的浮动型产品。它的特征是风险低、收益有保障、预期非常明显,适宜长期持有。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养老金专业委员会联席主席,泰康资产副总经理金志刚认为,投资人在选择产品前首先要树立一个正确的投资观,长期投资的观念。在此基础上,投资者要考虑自身收入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对流动性的要求。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养老金委员会成员单位中欧基金副总经理许欣认为,养老金其实是三、十四年的投资。投资者最大的错误是没有认识到养老投资长期的性质,过度关注短期波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