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通报30起案例,“出轨”应付精神赔偿
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了30起典型案例。案例中的一条涉及婚外情、出轨的判决,引起社会关注。
国内财富管理机构嘉丰瑞德的理财师获悉,案件的从头到尾是这样的:2003年,河南的周某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2013年7月,张某提起与周某的离婚诉讼,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后离婚。当时调解书的主要内容是,双方自愿离婚。张某一次性给付周某某人民币38000元,双方相互不再追究。不过,2013年5月,张某与案外的“小三”生育一女。而周某则称,离婚后才发现此事。故起诉张某,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该请求后来被主审的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认定为合理,并裁定张某给付原告周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万5000元。
判决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据最高法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其含义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因此,被告张某与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行为,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法院给予认可,即判令被告张某给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嘉丰瑞德理财师认为,此案件可简单的归纳为一句话——“一方出轨,另一方可索取精神赔偿”。由此可见,今后“负心郎”要小心了,可能面临另一方的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在最高法通报的这些案例中,离婚纠纷以及离婚引发的财产纠纷、老人赡养、子女抚养占了大多数。其中,赡养和抚养问题占比最高,比例超过一半。
既然涉及很多的财产纠纷,甚至牵扯到子女的利益、抚养问题等等,从财产角度看,嘉丰瑞德理财师提醒,其实采取一些商业化的手段,例如保险和共同投资赡养老人等,可以提前解决不少的纠纷。像保险的受益人,无论投保人是谁,可不受众多外在条件、婚姻关系变化的影响,从而避免受益人成为婚姻关系变化的受害者等等。当然,具体的还要看如何去设计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此外就是利用各自的资金,共同投资获得每月的赡养老人的资金,解决谁来养老的问题,但本金最终还是归原来各自的一方,只是用投资收益来赡养老人,也不涉及谁会有损失。
嘉丰瑞德理财师指出,新的通报,可能会起到一个对其他案件判决的指导作用。如上述的,离婚时可向出轨一方索取精神损害赔偿等。另外,通报也体现出了一些现今的社会热点问题,相关判决也有意做一些“道德”上的指引,期望提高社会的精神文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