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起诉中信建投 要求返还价值1亿元被强平股票
■本报记者 吕江涛
2015年A股市场跌宕起伏,融资融券给投资者带来欢喜或悲伤的同时,也成为券商利润的重要来源。但随着两融业务迅猛发展,券商的两融业务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特别是在去年行情大起大落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据《证券日报》记者统计,去年下半年以来已经有5家券商陷入涉及金额在千万元以上的两融业务诉讼案,都是在去年股市非理性下跌期间,涉及投资者被强行平仓的案件。
昨日下午,投资者周先生向《证券日报》记者反映,由于2015年中信建投的强行平仓行为,造成其6000万元的经济损失。周先生已经提起诉讼,案件将于今天下午开庭审理。记者从周先生代理律师处了解到,周先生以中信建投证券两融业务违规、未到通知期限就强行平仓为由,要求中信建投返还被强平的股票,价值达到1亿元。
对此,中信建投证券婉拒了记者的采访。有多位证券维权律师都对记者表示,这一案件在业界引起高度关注,大家都在等判决结果。本报也将继续跟进报道。
两账户被强平
投资者要求返还股票
昨日,投资者周先生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自己和妻子在中信建投证券两账户被强行平仓一案将于今天下午14时开庭。据周先生介绍,2015年6月初其与妻子的两个账户开通了中信建投证券一项创新业务,共“套现”9000余万元资金。2015年6月30日,中信建投证券将上述两个账户内的股票进行了强制平仓,造成了6000万元的经济损失。
本报记者辗转联系到周先生的代理律师杨兆全,从律师的代理词可以看出,原告主要提出两方面的质疑。
一是本案所涉的融资业务不同于传统的融资融券业务,证券公司操作50ETF、300ETF的对倒交易所产生的资金,直接拨入投资者账户中,实质是被告向原告发放贷款。因为融资是由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完成,客户本人无法完成该业务。而且周先生所获得的9000余万元资金并非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一十八条规定的,只能购买证券公司规定的标的股票,而是可以随意购买任意一只股票,不受标的股票的限制。
二是中信建投证券首次通知投资者强制平仓信息的时间为2015年6月29日晚10点21分,通知内容为:“请在2015年7月1日前15时之前,以转入担保物或偿还融资融券负债的方式,使您的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达到或高于150%”,但是中信建投证券在2015年6月30日上午就对周先生的账户实施了强制平仓。
周先生的代理律师杨兆全表示,原告的索赔要求是中信建投证券返还其被强制平仓的股票,昨天刚接到原告的通知,由于昨天股票上涨,这笔股票市值近1亿元。 对此,《证券日报》记者在昨日向中信建投证券核实,对方婉拒了采访。
“平仓后遗症”显现
多家券商陷两融纠纷
早在中信建投证券之前,海通证券、申万宏源等多家券商也曾因强行平仓被投资者告上法庭。
今年2月25日,投资者诉申万宏源证券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初审开庭。投资者陈俊状告申万宏源于去年股市非理性下跌期间在强制平仓其两融账户过程中造成侵权,要求赔偿直接经济损失5500万元和预期利益损失4500万元,合计人民币1亿元。
今年2月20日,福建省证监局对兴业证券发文称,公司在2015年7月7日融资融券强制平仓操作出现差错,导致客户信用账户股票的实际强制平仓数量远超过应当平仓数量。7月8日,又未经客户同意直接在客户信用账户进行买回操作,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因此责令公司在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每3个月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光大证券在其2015年年报中也披露,今年1月26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案由为融资融券交易纠纷,诉讼标的3939万元。
近期另一例影响比较大的两融方面诉讼所涉及的券商是海通证券。2014年,海通证券为个人投资者荣某(化名)开立了两个融资融券交易账户,一个是普通的个人信用交易账户,另一个是通过证券公司定向资管计划开立的信用交易账户。去年荣某以秦川机床(原名秦川发展)765.82万股作为担保品,分别融券卖出50ETF、180ETF及300ETF。然而,因荣某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不足130%且未能及时补充担保品,荣某持有的237.73万股秦川机床被海通证券分10次强制平仓。
对于今年以来中信建投证券等券商所涉及的一系列关于两融业务方面的诉讼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历键律师表示,法律界也高度关注,大家都在等判决结果。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律师也表示,没有看到具体材料之前不好点评,这类诉讼的关键在于法庭对券商两融业务是否违规的认定,如果券商的业务完全符合相应的流程,投资者就不会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