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国信托业发展--韬光养晦 蓄势待发
2015年,信托业经历了资本市场大幅波动、资产端和资金端供求的快速切换、增长动力不足、行业发展越发迷茫的一年,对于信托的那份坚定信仰似乎更加无处安放。2016年既是2007年信托公司重新登记以来的第十个年头,也是“十三五”规划的首年,是行业发展的又一关键时间点。本文以两动力、两阻力为主线,结合信托业转型发展,探究整个行业及信托公司2016年乃至“十三五”期间的发展趋势。
一、信托业与经济周期、改革周期共振
(一)信托业进入深层次调整周期阶段
自2007年信托公司重新登记后,信托行业借助自身制度优势以及信托市场需求的释放,经历了快速发展周期,行业增长的黄金时代,信托规模屡创新高,预计2016年末在16万亿元左右,约是2006年的46倍,年均增速达到了47%。不仅如此,信托业为投资者创造了客观的投资收益,宣传了信托文化,夯实了行业发展基础,使信托制度在中国这片广袤的土地上,逐步生根发芽。然而,2015年三季度,信托资产规模环比下降1.58%,如果说之前的行业增速放缓还只是行业周期的开端的话,那么现在可以以此为起点,标志着行业深层次调整逐步展开,行业资产规模波动会有所加大,这会使过去较快发展过程中所被掩盖的结构矛盾、制度扭曲等问题逐步显露出来。如果说过去近10年的黄金发展期信托业实现了规模做大、树立品牌的过程,那么未来五年乃至十年则是挤水分、打基础、练内功的关键时期。
中国信托业此轮周期调整具有鲜明的顺周期性特征,但是较之经济周期具有一定滞后性,这主要还在于信托资金的重要投向是实体经济,占比达到80%左右,实体经济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左右了信托行业的景气程度。宏观经济下滑传导到经济实体,进而影响其投融资决策,再进一步反映到信托行业资产增速规模的时候就会产生一定时滞,从而信托资产规模的增长是一个判断宏观经济趋势的滞后指标。另一方面,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是,信托资产余额增速与信贷资产余额增速存在一个明显的扩大和缩进的变化过程,两者在2009年、2010年具有相同的上升下降趋势,然而2011年之后,走势完全背向而离,先表现为信托增速的上升和信贷资产增速的下降,之后又表现为信贷资产增速的上升,信托资产增速的下降。这种变化反映了信托作为企业融资渠道的之一,能够鲜明表现出企业对于两个不同融资方式的取舍。2011年开始,央行逐步收紧货币政策,回归常态,导致银行放贷能力降低,除了部分信贷走信托通道以外,信托融资实际上了满足了很大部分社会资金需求;而自2014年以来,国家加强影子银行监管力度,加之信托风险显现,实体经济通过银行等正规融资取得的资金量上升,而信托发展受到较大制约。
2016年,宏观经济依然不容乐观,GDP增速可能在6.7%左右,此轮经济周期调整远没有结束,信托行业的资产获取难度仍不会降低,新业务领域、新发展模式尚不成熟,其所获得的增长动力依然不足,这将导致信托在2016年增速进一步下滑至个位数,约为5%左右。
(二)中国信托业发展深度仍不足
从国际信托业纵向比较,近年国际信托业发展相对平稳,这主要得力于美国经济复苏态势相对较好,各国资本市场表现尚可。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美国信托业资产增速约为7%,日本信托业资产规模增速在10%左右,中国台湾信托业资产规模增速约为5%,预计2016年我国信托业资产规模增速将回归世界信托业平均增速水平。从以信托资产规模/GDP的发展深度指标看,我国信托业还是有一定差距,日本和美国当前该指标约为2左右,中国台湾接近1,我国该指标仅为0.32,较之日美成熟信托业发展情况看,仍需要加强信托行业发展深度。
信托发展深度的差距说明了我国信托业未来的发展空间依然较大,然而这只是发展潜力,真正充分释放这些潜力还需要一定前提条件,世界许多国家培育发展信托制度,但是真正能够培育成熟的也就只有英国、美国、日本少数国家,英国是发源地,美国和日本都是后来引进和发扬光大的国家。通过对信托业较为发达国家的研究发现,以及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四大因素对于信托业发展产生深刻影响,分别是信托法律制度、信托文化、制度效率以及政策支持力度,这些因素从根本上决定了信托业发展的高度、深度和普及程度。
一是信托法律制度。信托法律制度是规范信托关系的基础,包括信托法、信托业法以及税收等法律制度。完善的法律信托制度能够有效维护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促进信托业务的有效开展。当然信托制度也不是一成不变的,2000年以来,全球掀起信托修法的浪潮,日本、新加坡、英国以及香港都进行了信托修法,意在解决信托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像新加坡根据自身国际金融中心的定位以及发展离岸信托的目标,在信托修法中都得到了进一步体现。
二是信托文化。信托文化在很大程度决定了市场需求的潜力和整个社会信托发展的氛围。在英美信托就如同家庭医生一样,是生活的一部分,人们懂得利用信托服务于自身的部分需求。日本在上世纪70年代后进入信托时代,这得力于之前通过贷款信托业务发展以及信托文化宣传所实现的信托文化家喻户晓。
三是制度效率。制度效率决定了信托制度的应用范围广度。实际上,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等领域可供选择的制度不仅限于信托制度,还有委托代理、合伙人等制度,不同制度具有各自的优劣势,在外部环境变化过程中,各种制度所能实现社会主体目的的效率和成本各不相同,因而在经历市场的优胜劣汰后,才能够得到更大发展。诸如在破产隔离方面,特殊目的公司、信托以及合伙人制度都可以实现,期间的差别无非是税收、实践操作的便利性问题。
四是政策支持。信托制度尤其是在大陆法系国家,信托制度属于舶来品,其本身受到社会的接受度就比较低,需要有政府的支持和精心培育。这方面,日本政府表现的最为突出,其在信托制度供给、推动信托业务创新以及帮助信托业克服发展困难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英美国家也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根据信托制度特点,将其作为员工持股的基本制度,保护员工合法利益。
(三)信托管理资产在泛资产管理行业的地位有所下降
截至2015年三季度末,包括银行理财、保险、信托、公募基金、基金子公司及专户、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私募基金、P2P在内的泛资管行业总额达到了80万亿元,较2014年末增长近32%,2016年突破100万亿元是大概率事件,有望达到110万亿元,显示出了我国居民财富管理需求正在加快释放,行业发展正处于快速增长阶段。
然而,从泛资管市场份额看,信托资管的市场地位有所下降,由2014年末的23.3%下降至2015年三季度末的19.7%,市场份额下降较为明显,而且还有继续下降趋势,当然这不单是信托资管遭遇的难题,银行、保险资管市场份额占比都有下降趋势,而证券、基金公司及子公司则呈现持续上升的态势,已由17.4%上升至21.3%,这与当前乃至未来较长时期内资本市场大发展有很大关系,也与基金子公司类信托模式的快速扩张有很大关联。伴随整个中国经济社会大变革以及金融体制的大转换,在泛资管背景下,各个领域资管机构市场竞争态势都将发生较为明显的迁移和转变,在这场资产与资金争夺正面遭遇战中,制度约束不在是主要门槛,关键在于资产配置的能力和生存发展核心竞争力的直接较量。
二、监管推动+四大业务领域有望成新引擎
2016年,监管政策以及紧随中国经济社会大趋势下的业务机遇将成为信托业发展的新引擎。
(一)监管政策坚持约束与促进的双任务
1、行业监管变革正当时
1979年,中国现代信托业开端,但是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同时受到行业定位不清等问题,现代信托业历史上曾经历了五次大调整,很多时候是以行政手段实现行业推倒重来。2001年《信托法》颁布后,《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相继出台,信托业监管的“一法三规”框架确立,实现了行业监管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过渡。然而,“一法三规”的监管框架仍过于粗狂,信托财产登记等诸多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信托税收等制度建设仍处于空白,制约了信托业的健康发展,行业监管立法的可操作性水平仍有待提升。
自2014年,监管部门加强了信托业法律法规建设步伐,监管部门就信托业监管政策所做出的重大革新并不是偶然事件,而是新时期信托业监管变革的开始,以重塑原有的监管框架、提升行业法治水平为核心,预示着一大波重磅监管政策即将来袭。这也恰是一场及时雨,能够为信托业发展提供更强大的法律制度支撑,推动信托业发展实现新的高度。
2、监管变革促进行业发展回归“本源”
监管部门对于信托业的定位已经非常清晰了,那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但是在监管具体理念上,如何真正靠近信托精神和本源,却没有明确、可操作的方针指引。2013年和2014年信托业年会上,监管层提出了八大机制(公司治理机制、产品登记机制、分类监管和分级经营机制、资本约束机制、社会责任机制、恢复与处置机制、行业稳定机制和监管评价机制)和八项责任(受托责任、经纪责任、维权责任、核算责任、机构责任、股东责任、行业责任、监管责任)的新监管思路,这是对信托业在中国发展的具体内涵进行了更为详细的阐述,成为新时期信托业发展的指南,引领信托业发展回归本源。
从顶层制度看,通过修订《信托法》,进一步平衡信托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明确受托人责任界定,细化受托人所需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有利于践行“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理念,为解决刚性兑付问题提供法律支撑;完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解决困扰财产权信托的登记、税收等诸多问题,从而有效促进财产权信托加快发展,真正发挥信托制度财产管理功能。《信托公司条例(征求意见稿)》则进一步明确建立信托产品登记制度、信托行业稳定机制等配套制度,促进信托产品流转和行业稳健发展,从制度建设方面提供引导。
从业务制度看,原有监管体系可能无法适应新阶段信托业发展需要,尤其是在促进行业创新发展方面,可能需要更大支持力度。因而需要通过重新审视监管制度,结合信托业新时期发展特点,有效制定行业发展法律法规,在紧扣风险管控的监管主体下,未来加强业务创新的推广,包括铁路专项信托等由监管部门主导发展的信托产品将会增多,而且也会针对家族信托、土地流转信托等创新业务发展推出更多指引和举措,有效指导创新发展,提升行业发展活力,加快推进行业转型。
预计,2016年,《信托公司子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尽职调查指引》、与公益信托有关的实施细则等监管制度可能首次征求意见;净资本管理办法、监管评级、信托公司行业评级、信托公司条例有望正式实施。
3、信托业监管将从人治走向法治
中国信托业从成长走向成熟,必然要求伴随监管法制化、市场化要求,这也正是日本信托业的成功经验所在。
日本于20世纪初开始引入信托制度,也面临信托制度融合和发展定位难题。所以,与我国信托业发展情况相类似,经历了发展之初的混乱,不过通过加强监管规范、法律制度建设后,日本信托业最终走向成熟化发展道路,是大陆法系国家成功移植信托制度的典范。日本信托业法治历程始于1922年的《信托法》,也制定了《信托业法》、《贷款信托法》、《资产流动化法》等一系列涉及信托机构运营、业务拓展、营销等法律法规,从而建立了覆盖信托行业发展的全方位法律体系支撑,实现日本信托业法律制度与其他不动产法、税法等都有很好的衔接,解决了大陆法系下信托业务发展的不兼容问题,有效促进了日本信托业务发展。同时,日本也在不断根据新的情况适时修订原有法律制度,做到适应行业发展需求。目前,信托业已进入到一个市场化发展时期,行业开放度较高,从业机构与监管部门形成更好的互动,监管部门在信托业务规则制定等方面也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尊重市场规则。
反观我国,信托业正处于成长阶段,以及行业法制建设提升阶段,以此强化行业发展的法制支撑。这就需要监管部门不断推进信托制度与现有法律法规的融合,满足信托机构在业务发展等多方面的制度需求,从而有效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以此实现我国信托业的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
(二)四大业务领域蕴含机遇和新动力
传统业务已经增长乏力,从历史趋势看,由于信托投资资金主要投向于实体经济,因而其走向主要由非证券投资信托增速走势所左右的,然而2011至今行业资产规模的增速与非证券投资信托增速发生的三次较大的短期偏离,分别为2011年、2012年以及2014年末至2015年初,这主要在于证券投资的较快增长,三次高峰阶段证券投资的增速均达到了100%以上,从而带动了整个行业信托资产增速的提升。不过从2015年三季度末看,非证券投资信托增速逐步回归正常水平,加之非证券投资信托资产的持续走低,导致整个行业资产管理规模增速的走低是不可避免的。
当前,中国经济社会正处于新旧交替的时代,机遇与挑战并存,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这也给信托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未来中国信托业可在以下四个领域寻找新动力:
(一)基于产融结合的产业基金业务
做贷款是不是太落伍了,你又不是银行信贷员,连银行都在申请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了,你还在等什么?未来,实现产业与金融最为紧密的方式是产业基金,有利于实现组合管理,分散风险;有利于通过对专业领域的深入化精耕细作,发挥专业优势,获得资产管理的超额收益分成;以基金化实现债权、股权多种资金运用方式满足对不同交易对手的金融服务需求。产业基金的运营模式主要由公司型、信托型以及有限合伙人型,不同模式具有不同优缺点,目前以有限合伙企业模式较多。
政府引导产业基金是产业基金的一种特殊类型,主要是政府为扶持新兴产业或者特定发展领域,会专门发起引导基金,通过政府部分出资方式,利用杠杆撬动社会资本。截至2015年6月底,国内共成立304支政府引导基金,管理资本量达3,595.67亿元,平均单支管理规模为11.83亿元。在政府引导基金的设立上,各地方政府根据投资方向和重点,设立天使基金、股权基金、产业基金等。我国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特别设立了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总规模600亿元;为支持PPP项目推广和解决资金来源问题,我国已设立PPP引导基金;为促进铁路建设,加快实现铁路投资资金来源多元化,我国已成立铁路发展基金。同时,各地政府也根据地方经济发展需要,相继设立了大量政府引导基金。
表1:部分政府引导基金概况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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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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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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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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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金额(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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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规模(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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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科技创投和成果转化母基金 |
已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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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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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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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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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文化产业基金 |
正在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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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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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4
|
-
|
-
|
云南科技成果转化与创投基金 |
已募完
|
云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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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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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产业基金 |
已募完
|
孝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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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4
|
1000
|
1000
|
内蒙古新兴产业创投基金 |
已募完
|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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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
|
500
|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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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新兴产业基金 |
正在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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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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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30
|
-
|
5000
|
辽宁创投引导基金 |
正在募集
|
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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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3
|
10000
|
-
|
上海创新创业母基金 |
已募完
|
上海市
|
2015/10/19
|
3000
|
3000
|
房山区创投基金 |
正在募集
|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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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9
|
-
|
1000
|
三峡股权投资基金 |
已募完
|
宜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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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9
|
5000
|
5000
|
新疆PPP引导基金 |
已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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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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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9
|
100000
|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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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政府引导基金,一般金融机构还可以成立主题产业基金,诸如并购重组基金、国企业改革基金等,主要是针对国家重大政策以及产业发展态势所显现的机遇而成立的基金。另外就是专注于行业发展的产业基金,诸如新兴产业基金、医疗健康产业基金、房地产私募基金等。从三季度我国产业基金募集情况看,产业基金主要投向在互联网、房地产、TMT、医疗健康、机械制造等行业。
信托公司已开始探索产业基金运作模式,诸如建信信托、中融信托、中信信托、中建投信托、中航信托等均开始以此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医疗健康、软件、清洁能源等行业,寻求更为专业而深入的业务发展模式。信托公司开展的产业基金主要模式有两种,其一是与行业龙头企业或者著名PE公司合作成立产业基金,信托公司主要负责资金募集、投资决策等工作,而合作方主要负责提供产品方案设计、提供投资标的和顾问服务;其二是信托公司直接投资于已有产业基金优先级或者充当LP等形式。从各信托产业基金业务发展看,建信信托产业基金业务发展相对较快,目前建信信托已与茅台、中冶、中建交、中国供销、中国铝业、绿地集团、中国信达等行业龙头企业成立相应的产业基金,参与项目方案设计、资金募集以及项目投后管理等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建信信托在产业基金领域的突出贡献在一定程度上也得益于建设银行的大力支持。
(二)资本市场投资业务
我国总体金融结构仍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资本市场制度尚不完善,直接融资占比仍然偏低,宏观杠杆率高企的同时经济金融风险集中于银行体系。“十三五”时期,我国将着力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投资功能,优化企业债务和股本融资结构,使直接融资特别是股权融资比重显著提高。预计从2014年到2020年,非金融企业直接融资占社会融资规模的比重将从17.2%提高到25%左右,债券市场余额占GDP比例将提高到100%左右。积极培育公开透明、健康发展的资本市场,推进股票和债券发行交易制度改革,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降低杠杆率。深化创业板、新三板改革,完善多层次股权融资市场,以合格机构投资者和场外市场为主发展债券市场,形成包括场外、场内市场的分层有序、品种齐全、功能互补、规则统一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