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人寿保险信托制度:以保险金作为信托财产
人寿保险信托,是以保险金作为信托财产,由委托人和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书,当被保险人身故,发生理赔或满期保险金给付时,保险公司将保险赔款或满期保险金交付于信托机构,依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并将信托财产分配给受益人。保险公司通过与信托公司合作,拓展保险产品的保险金信托服务,使普通的人寿保险产品成为结合保险保障、延期支付、个人理财和税收筹划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产品。
人寿保险信托的功能
(一)对人寿保险信托需求者的功能。保护受益人中的弱势群体。如果保险金受益人是社会弱势群体,就会出现无法妥善管理和支配保险金,或者挥霍掉保险金的情况,而这正是投保人所担心,而保险人又不能解决的问题。将保险金运用于信托计划,限定受益人仅能将信托财产用于教育、医疗等,则可使受益人最大程度地享受到保险金的利益,实现投保人的真正愿望。
规避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当保险金额较大,又存在多个受益人时,投保人通过人寿保险信托,把保险金分配给各受益人或是下一代子孙,既可以避免受益人之间因利益冲突而发生纠纷,还可以确保各个受益人都享受信托财产的利益。
对企业经营者的资产进行合理保护。企业经营者财富高度集中,经营风险大。当身为企业经营者的投保人面临巨额的债务风险之时,往往将其财产列入破产财产清偿债务。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可以通过设立人寿保险信托,使投保人、受益人的债权人都不能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从而起到保护资产的作用。此外,合伙企业股东为避免股权外流造成企业的经营风险,通过股东的人寿保单与信托规划,当事故发生时由受托人以保险给付购买逝者的股权,让经营权不致外流。
具有避税功能。人寿保险金原则上是免税的,人寿保险信托对于想要达到税收优惠目的的投保人而言,无疑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多数国家都对人寿保险信托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如美国《遗产税法》在保险金税制方面的规定,使信托受益人获得在赠与税、遗产税、土地增值税等方面的节税权利。我国台湾地区也根据其信托课税制度,使人寿保险信托具有节税和理财的双重目的。
具有储蓄与投资理财的双重功效。随着社会的变迁,财富的表现形式演变成为各种投资工具。信托机构以专业人员管理运用保险金,成为受益人利益的良好保障,而人寿保险大部分都具有储蓄功能,将人寿保险与信托结合起来,可以达到储蓄与投资理财的双重功效。
(二)对人寿保险信托供给者的功能。有利于增加保险公司的业务收入。保险公司采取与信托公司联合,提供人寿保险信托增值服务,可以吸引更多的客户,实现其业务收入的增长。保险公司通过拓展信托中介业务,根据信托资金的一定比例向信托公司收取合理的中介费。而且不需要保险公司另外的资本和人力投入,通过自有的资产管理公司或下属的信托公司提供保险金信托服务,还能增加资产管理业务量和资金运用收益。
有利于信托公司拓展资金来源。如果能够将保险金吸引到信托机构,进行有效的利用和开发,无疑将为信托业的发展注入大量优质的长期资金。发展人寿保险信托业务,既可以直接获得中高端客户资源,将大额的保险金转化为信托财产;还可以争取到众多中小客户,通过客户大量聚集的方式获得大量稳定的资金来源,拓展个人信托业务。
我国建立人寿保险信托制度的建议
(一)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人寿保险信托模式。保险公司兼营信托业务。允许保险业兼营寿险信托业务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美国保险公司兼营信托业务成为美国信托业蓬勃发展的主要力量,我国台湾地区也允许保险业承做信托业务。我国应允许保险业经营人寿保险信托业务,既可以为保险业今后的混业经营打下基础,又可以增加保险业的收入来源。
建立中介型运作模式。采取中介型的运作模式是一个可行的方案,由客户和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客户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或者保险公司的推介,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将保险金交由信托公司管理。国内的保险公司完全有能力提供中介服务,信托公司也可以为受益人设计简单易行的个人信托方案。
(二)开发适合的人寿保险信托产品。信托产品是高度个性化的金融产品,保险公司应与信托机构开展深度合作,最大限度地满足委托人的投资要求。由保险公司根据客户的风险偏好,设计出包含信托计划的保险产品,并将投保人的信托安排交由信托公司来操作,信托机构也会从自身利益与发展的角度去全面配合保险公司的运作。
(三)完善立法,为人寿保险信托业务提供法律支持。通过法律明确人寿保险信托在金融业中的经营地位,这将有利于构建我国人寿保险信托制度。借鉴国际经验,加快完善《保险法》、《信托法》等法律,允许保险与信托机构之间可以在法律约束的前提下从事交叉经营。如在《保险法》中明确对享有人寿保险金请求权的主体给予更多模式可供选择;在《信托法》中为信托机构尝试性开展人寿保险信托预留空间,明确其基本权利和义务。
(四)普及人寿保险信托知识,提高客户的风险防范意识。保险公司与信托公司应充分利用媒体和社会支持,普及和宣传人寿保险信托知识,使客户建立人寿保险信托的意识。完善人寿保险信托产品的设计和营销,为业务的开展打下广泛的社会基础。
(五)加快人才培养,为人寿保险信托业务发展提供智力支持。人寿保险信托业务的成功运作依赖于专业复合型人才,除具备保险信托知识外,还要对财务知识、法律知识和投资知识具有深刻的理解和把握。我国应制定系统的人才培养计划,通过国内外高校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提高业务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制定最佳的保险资金信托化策略,降低投资风险,促进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六)加强行业监管,建立评级制度。由于我国实行分业监管制度,未对涉及多方主体的金融行为制定具体监管细则。人寿保险信托涉及多方主体利益,相关监管机构应协调和完善监管规则,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在鼓励创新精神的前提下控制风险,从加强协调合作及设立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两方面入手进行监管。此外,加强对保险和信托机构的信用评级至关重要,既可以管控金融风险,还可以增加投资者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