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大地案二审开庭 被告聘请11人庞大律师团队

2012-03-16 15:38:42来源:[!--befr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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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各界关注的*ST大地(002200)涉嫌欺诈发行股票案二审,3月15日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中国证券报记者辗转拿到旁听证,获准进入法庭旁听。kWF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被告单位*ST大地和5名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等悉数到庭,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共聘请了11人的庞大律师团队,与公诉方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就三点抗诉理由展开辩论。其中,原审审级是否违法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该案当日休庭,预计等到最高院批复后再行开庭。kWF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公诉方认为一审量刑偏轻kWF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公诉方当庭宣读了抗诉理由。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原审法院对欺诈发行股票罪部分量刑偏轻,应当认定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原审审级违法。kWF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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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理由是,第一,原审法院对欺诈发行股票罪部分量刑偏轻。本案持续造假时间长,犯罪性质恶劣,非法募集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危害极其严重,判决虽在法定幅度内量刑,但明显偏轻,且未区分5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一律判处缓刑不符合法律规定。对“绿大地”公司判处400万元的罚金刑也明显偏轻,罚不当罪。第二,应当认定被告单位“绿大地”公司及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首先,绿大地公司虽然前后两次使用同一虚假信息,但其报告或披露的对象分别是证监会等发行审核部门和公众,对象不同,因此不存在对2007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重复评价的问题;其次,“绿大地”公司在2007年至2009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三次违规披露重要信息,已达到“多次”的立案追诉标准;再次,公安机关补充调取的“绿大地”公司2008年、2009年的半年报,经司法会计鉴定,可以进一步证实本案“多次”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的事实。第三,原审审级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之规定,涉嫌证券期货犯罪的第一审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提起公诉。kWF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在审判长询问5名被告是否同意公诉方的三点抗诉理由时,何学葵说:“我首先服从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关于信息披露,依据相关法律,我不属于负责信息披露的直接主管责任人。”其他4名被告均表示,服从一审判决,请求维持原判。kWF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在法庭调查阶段,辩方律师首先询问法庭,此次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属于一审还是二审,如果按照控方提出的原审审级违法,那就应该是一审。审判长随后予以确认,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在检察院提出抗诉后,应为“二审”。kWF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原审审级是否违法成焦点kWF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公诉方提出的原审审级违法,成为辩方律师驳斥的主攻方向。有律师提出,既然国家出台相关司法意见,那为什么受昆明市检察院领导下的官渡区检察院当初要提起公诉,为什么事先不说审级违法,反而在一审判决生效一段时间后提出。kWF中原财经_中原网·财经频道

  同时有律师表明,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范围,共有三类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法条规定明确,没有第四条或其他案件,并不包含涉及证券期货类案件的内容。即使最高院等四部门制定的《意见》有效,那也属于下位法,应该让位于上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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